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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3)
www.110.com 2010-08-09 13:18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与企业工资管理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定员定额、记录统计、质量检验、考查考核、经济核算、职工奖惩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按规定代扣代缴本企业职工的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八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
    (一)企业必须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到劳动部门办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按照核定的数额发放工资;
    (二)企业只能在一家现金结算的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不得坐支、套支现金支付工资;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财务制度进行工资核算,不得在工资基金以外支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工资储备金制度。工资储备金应专项存储,由企业自行支配,可跨年度使用,以丰补歉。工资储备金的提取,根据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高低区别确定。
    第三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行政管理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企业工资分配中的下列事项,须由企业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后,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二)奖惩制度和奖金分配方案;
    (三)年度增加工资办法;
    (四)经理、厂长年工资收入。
    第三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缴纳的企业工资调节税,税款在工资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经理、厂长的工资收入,应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凡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承包合同目标或任期目标的企业,经理、厂长年工资收入水平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一至三倍;
    (二)凡没有完成承包合同目标或任期目标的企业,要相应扣减经理、厂长的年工资收入;
    (三)经理、厂长所取得的年工资收入超过批准倍数的部分,收入本企业工资储备金;
    (四)经理、厂长的年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工资的倍数或扣减的比例,必须在企业的工资分配方案中作出规定,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企业的工资总额中列支。执行结果应向职工公开。[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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