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9)
www.110.com 2010-08-09 13:18
第九十三条 对个人的罚款一概由个人支付;对企业的罚款不得在成本中开支。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 上一篇:广东省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规定
- 下一篇: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相关文章
- ·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1991)
- ·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 ·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失
- ·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失
- ·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失
-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
-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
-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失效
-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失效
-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失效
-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失效
-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修订)
-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 ·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修正)
- ·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