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凡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其经理、厂长的年工资收入按承包或租赁合同规定的办法兑现。
第三十四条 股份制企业经理、厂长的工资,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在决定职工工资分配时,应取得工会的合作。工会代表应列席有关决定职工工资分配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填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
第三十七条 职工调出特区时,将职工工资历年变动情况连同职工在企业中现行享受的工资待遇,一并介绍到职工调入的地区和单位。
职工从特区外调入特区内时,其工资由调入企业根据其调入后的岗位或职务,比照本企业同岗位同等条件职工的工资水平确定。
职工在特区内单位之间调动时,其工资待遇由调入企业根据其调入后的岗位或职务,比照本企业同岗位同等条件职工的工资水平确定。
第四章 工资的支付
第三十八条 企业每月最少发放一次工资,并规定发放工资的日期,按期支付职工工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按本企业工资制度的规定如数核发职工工资,不得克扣职工工资。
第四十条 企业必须在本企业的工作日时间和工作场地内(银行代发工资的除外),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发放工资时,应由领款人签字。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市劳动局公布的该年度最低工资。
第四十二条 企业招收或录用职工,从招收录用之日起支付工资。企业调入职工按其调动介绍信的起薪日期支付工资。
第四十三条 职工经批准离职时,其工资支付到离职之月;职工自动离职时,其工资支付到离职之日。
第四十四条 职工死亡,其工资支付到死亡之月。
第四十五条 初次就业职工间的工资,按所在企业同岗位同学历人员的最低等级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确定。试用期满转正后的工资,按所在企业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时,在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时间内,企业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探亲假期工资。超过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时间的工资支付,根据超假的原因,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七条 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婚丧假时,在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时间内,工资照发。超过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时间的工资支付,根据超假的原因,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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