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今年承诺“十件实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7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农村低保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有效措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洛阳、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市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科学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和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各县(市、区)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应不低于2004年底本辖区农业人口的2.6%,今后逐步扩大救助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本着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和“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结合我市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等因素,合理确定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并随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暂定为:各区每人每年960元、8县1市每人每年840元。
对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的补差规定进行救助,其中60元用于补充医疗保障。原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从2006年7月1日起全部转为农村低保对象,按农村低保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执行上述农村低保标准。本次普查扩面新增低保对象要在2006年9月10日前完成登记、审核、发证、建档和上报工作,从2006年10月起开始发放低保金实施救助。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全部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艾滋病致孤人员、单亲家庭按照政策就高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救助政策。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按照五保供养政策执行,不重复救助。对因突发灾祸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继续实行临时救济。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低保:
(一)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二)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者;
(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本级政府规定的暂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其它情形。
三、合理核定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
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计算方法按照省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家庭收入构成是:
(一)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纯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予、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收入;
(三)参加各类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四)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五)法定赡(抚、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和遗属补助费;
保障对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见义勇为补助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严格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农村低保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村民委员会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入户调查,并将有关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的村务公开栏内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12月份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和生活情况进行复核与审查,抽查率不低于30%。乡、村应于每年6月份、12月份对低保对象各进行一次复审,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以便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
五、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农村低保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以货币形式按季度发放。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上级拨付的农村低保资金,列入政府预算“农村社会救济”科目核算。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核准的农村低保人数,足额筹集保障资金,同时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并于每季度初及时足额拨付乡镇发放到户。为确保资金安全和发放效率,各县(市、区)可探索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的捐赠、资助,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
六、切实加强农村低保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现有的乡镇机构编制内调整确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农村低保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市财政根据本级农村低保资金支出总额安排一定数量工作经费,用于市民政部门该项工作支出;县(市、区)财政根据每年本级农村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8%确定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民政部门使用,确保县、乡、村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入户调查、表格填报、核实公示、资金发放等工作正常开展。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管理,做好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金额的认定、审批、公示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要做好农村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计算机和网络化管理,对农村低保对象的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通讯地址等逐户登记,建立数据库,每季度末将汇总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各级发展改革、、卫生、农业、司法、教育、统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对保障对象在就医、就学、住房等方面的费用给予减免照顾,鼓励其通过生产自救脱贫致富。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农村低保资金的,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豫纪发(2005)11号)要求进行严肃处理。市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对各县(市、区)农村低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200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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