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各县(市)、区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把五保供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切实解决免征农业税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科学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各县(市)、区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的原则,科学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做到既要结合当地经济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又要不低于省定最低标准。现行标准高于省定最低标准的不得降低供养标准。

  三、认真开展五保对象审批工作

  按照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把所有既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统一发放《五保供养证》,做到应保尽保。

  四、确保供养资金落实

  各县(市)、区要根据五保供养人数和供养标准,将五保供养所需资金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单列,专项用于本辖区内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确保供养资金落实到位、发放到人。

  五、加强督促检查

  县乡两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确保免征农业税后,五保供养水平不降低,并逐步规范和提高。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市政府将予以通报。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