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转迁问题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市地劳动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关于《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经调查研究,现根据我省实际,对失业保险关系迁转问题做如下规定:

  1、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有关待遇。失业保险费不予划转。

  3、失业人员跨统筹市、地转移的,凭迁出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费不再划转。

  4、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本着顾全大局、确保发放的原则,积极协作,加强配合,及时解决出现的具体问题,切实做好参保单位、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迁转工作。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1年4月28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