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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为逐步建立、完善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等六区(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二)本办法实施对象为:

  1.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居民。

  2.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人员。

  上述对象以下统称“被征地人员”。

  (三)已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待遇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本办法实施的对象。

  (四)具体参保对象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汇总初审后提出,经当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当地部门核定。

  二、享受的条件和标准

  (一)按本办法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的被征地人员,男性在年满60周岁、女性在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

  (二)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分1档、2档、3档。2003年确定待遇标准为:1档300元;2档250元;3档200元。个人享受待遇的档次必须与其缴费的档次相对应。

  (三)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具体调整提高的时间和待遇水平,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四)参保人员按月享受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0天内通知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并办理有关手续。对冒领养老金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缴费办法和标准

  (一)被征地人员按自愿原则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障费,缴费标准分1档、2档、3档。享受的待遇标准和对应的缴费标准在参保时可根据不同情况自行选择,一经选定,不再变动。2003年缴费标准为: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年龄人员1档4.6万元,2档3.3万元,3档2万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年龄人员,缴费标准见附件。

  (二)缴纳养老保障费的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被征地人员待遇调整情况及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各档缴费标准调整公布后,新参保人员应按新公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

  (三)被征地人员一般以行政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养老保障费。被征地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原则上一次缴清,个别经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分次缴费。分次缴费人员,首次缴费额应不低于缴费总额的50%,以后应每年连续缴费,每次缴费额按不低于缴费总额的10%并加上同期利息(按一年期储蓄率)之和确定。

  四、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建立市、区两级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市、区两级统筹。海曙、江东、江北等三区以及市科技园区的养老保障基金纳入市级统筹,其他各区自行统筹。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个人和集体负担的资金用于被征地人员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政府负担的资金用于缴纳的养老保障费不敷使用时的养老金支付。集体经济组织视其经济能力应当为其成员缴纳一定额度的养老保障费,资金来源为土地补偿费用和集体经济积累等。

  (三)本办法实施后,市、区两级政府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该资金来源为: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行政划拨时,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提取的资金;每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自2003年起,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资金。上述资金应及时统一划入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财政专户。具体筹集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被征地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由各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筹集的养老保障费和所得利息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设养老金支出专户,资金存量由财政专户按保证支出专户两个月正常支付需要的资金额度划拨。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与其它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单位,比照企业参保的办法,为其成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

  (二)被征地人员在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必须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被征地人员与企业后自谋职业的,允许个人按个体工商户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到达本办法规定享受待遇年龄时,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享受养老待遇。

  (四)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按本办法参保以后,可退出农村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五)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本办法养老保障的成员实施补充养老保障办法,或通过商业保险渠道进一步提高其保障水平。

  六、个人帐户和相关业务管理

  (一)各经办机构建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经办机构在受理被征地人员参保申请,确认参保资格并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后,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手册》。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记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手册》。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实行个人帐户管理,并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储蓄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二)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缴纳的养老保障费视作个人缴费,与个人缴费一并记入个人帐户。养老金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风险资金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不改变与所属经办机构的参保关系,其个人帐户不作转移。

  (四)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至宁波市行政区域外,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向本人退还个人帐户本息。

  (五)参保人员未享受待遇前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帐户本息。

  (六)分次缴费的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应缴养老保障费的,在达到规定享受待遇年龄时,向本人退还个人帐户本息;已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暂停发给养老金。

  (七)参保人员已享受或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向本人退还个人帐户本息。

  (八)参保人员符合按月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向本人退还个人帐户本息。

  (九)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帐户余额。

  七、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本办法是我市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加强领导,市建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为组长,市体改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区领导为成员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区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平稳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参保手续办理、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的收缴、个人帐户管理、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管理监督和政府承担部分的资金筹集调剂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土地征用、补偿情况的统计核准工作,以及反馈信息工作。民政部门协助做好同农村养老保险衔接等工作。公安部门协助做好参保人员的户籍确认工作。各区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镇(乡)、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协办工作。

  八、其它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镇海、北仑、鄞州区人民政府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在实施前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三)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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