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老年居民养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宁波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根据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等6区(含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二)本办法参保对象为:上述范围内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常住非农户籍城镇居民(其中本市“农转非”人员,“农转非”时间应满2年;本市外迁入户籍人员,取得本市常住非农户籍时间应满7年)。

  (三)下列人员不列为本办法参保对象:

  1.已享受各类社会(障)待遇的人员,即包括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等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的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费待遇的人员,即包括已享受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生活补助费待遇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

  (一)缴费标准分1档、2档、3档,分别与不同待遇标准相对应。缴费各档标准在参保时由本人根据不同情况自行选择,一经选定,不再变动。

  2006年各档缴费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缴费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老年居民养老待遇调整及银行利率变动情况等因素,由市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公布。各档缴费标准调整公布后,新参保人员应按新公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

  (三)对下列参保人员的缴费实施政府补贴:

  1.持有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参保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6000元。

  2.持有家庭《社会扶助证》的参保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4000元。

  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政府负担,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3区以及科技园区的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

  三、养老待遇享受条件和标准

  (一)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费。

  (二)待遇标准与缴费标准相对应,分别为:1档380元/月;2档330元/月;3档280元/月。

  (三)养老待遇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提高的时间和待遇水平,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四)参保人员按月享受的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0日内通知原办理参保手续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或社保经办机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冒领养老保障待遇的,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按本办法参保并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时,又在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按国家、省、市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应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由本人作出选择,按选定的待遇享受。

  四、手续办理和相关业务管理

  (一)符合条件的市区城镇老年居民,按自愿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审核并公示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持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申请政府补贴人员应同时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或《社会扶助证》及复印件)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的出生年月按办理参保手续时核定的为准。经办机构在受理参保人员参保申请,确认参保资格并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后,发给参保人员《宁波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手册》。

  (二)各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记入《宁波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手册》,并按要求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三)参保人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由参保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持参保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享受待遇申请表、近期免冠1寸照片和《宁波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手册》,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享受核准手续,从核准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直至死亡。

  五、个人账户管理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实行个人账户管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并按银行同期1年期储蓄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按活期利率计息。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资金支付。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不改变与参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账户不作转移。

  (三)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本息或余额(不包括政府的缴费补贴)予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1.户籍迁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外;

  2.参保人员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

  六、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

  (一)本办法是我市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要求,加强领导和协调,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为了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实加强市、区两级社保经办机构人员力量,保障业务经办所需经费。

  (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市财政、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管理和实施,其下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经办工作。各区相关部门和街道配合做好业务协办和宣传工作。

  (三)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市、区两级统筹,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3区以及科技园区的养老保障基金纳入市级统筹。当市级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基金未来支付不足6个月时,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追加资金方案,并按市承担70%,所属区承担30%的比例分别负责筹集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调整预算。

  (四)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的养老保障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社保经办机构设养老保障待遇支出专户,资金存量由财政专户按保证支出专户2个月正常支付需要的资金额度划拨。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其他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

  (二)其他特殊群体纳入本办法养老保障,由市劳动保障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市劳动保障局可根据本办法,明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四)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五)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2006年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缴费标准

  年龄(周岁)

  1档缴费标准(元)

  2档缴费标准(元)

  3档缴费标准(元)

  男

  女

  50周岁至55周岁以下

  49510

  35570

  21530

  60周岁至61周岁以下

  55周岁至56周岁以下

  46310

  33380

  20460

  61周岁至62周岁以下

  56周岁至57周岁以下

  43070

  31230

  19380

  62周岁至63周岁以下

  57周岁至58周岁以下

  39840

  29080

  18310

  63周岁至64周岁以下

  58周岁至59周岁以下

  36610

  26930

  17230

  64周岁至65周岁以下

  59周岁至60周岁以下

  33380

  24760

  16150

  65周岁至66周岁以下

  60周岁至61周岁以下

  30160

  22610

  15080

  66周岁至67周岁以下

  61周岁至62周岁以下

  26930

  20460

  14000

  67周岁至68周岁以下

  62周岁至63周岁以下

  23690

  18310

  12930

  68周岁至69周岁以下

  63周岁至64周岁以下

  20460

  16150

  11850

  69周岁至70周岁以下

  64周岁至65周岁以下

  17230

  14000

  10770

  70周岁以上

  65周岁以上

  14000

  11850

  9700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