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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货款纠纷中止执行再审案(3)
www.110.com 2010-07-12 15:40

  三、从该案再审查明的情况看,原联营三方约定的三年联营期虽已期满,但联营三方作为各自的企业及个人仍然存在,因此不能因联营期满而解除联营各方对联营体应负的连带法律责任;而且是在原审判决时即遗漏了应为共同被告的联营三方,为此,本案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追加该联营三方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既符合法律精神,同时也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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