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名9岁孩童在小区泳池溺亡 亲人被判担重责(2)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问:陈女士是小磊的亲人 ,理应也是受害者 ,为什么她所承担的责任更大?
法官:陈女士作为具有完全的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进入游泳馆,负有照看监管义务,她应预见游泳馆存在人身危险,照看好小孩,但其疏于照看,放任其独自在游泳池内,对小磊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相关文章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
- ·南宁质量兴市战略 违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
- ·交通事故粉碎孩童美好年华 法律援助点燃全家希
- ·女童小区内被楼巴撞死 家属向发展商索赔200万
- ·车“遛”撞行人致一名婴儿死亡司机被判刑
- ·杭州东站民警抓获酒后交通肇事逃犯一名
- ·南宁破获"5・17"交通事故逃逸案 逃逸者逃
- ·重庆出动千余交警查醉驾 仅逮到一名醉司机
- ·南宁市城镇医保补助标准提到135元/人•年
- ·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表现形态
- ·邹学勤诉南宁市电机厂给付其申请调动期间照常
- ·做一名“合格”的钉子户
- ·2010南宁房屋拆迁新政策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新
- ·《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正)
- ·南宁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失效)
-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