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看法
拆迁须先给予充分补偿
从专家的建言中,或可窥见新草案的规定和新精神。
不管你同不同意,推土机先开到你家门口,这是现实中让被拆迁人最难以接受的一幕。
为此,北大几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
几位学者最关注的还有,物权法明文规定,政府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就是为了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等这样一些事业才可以进行土地征收。但是事实上,许多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忽视对财产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几位学者认为,修改条例时一定要将这一点明确清楚,将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彻底划清界限,斩断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链。
立法背景
拆迁条例两年前就应废止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公布并于当年10月1日实施;该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按该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属于征收行为;征收行为应当由法律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人士亦承认,《拆迁条例》在《物权法》实施后应停止执行,但这将使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为解决这一问题,2007年7月22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建议在财产征收法律没有出台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和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
《征收条例》难产
为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原建设部于2007年制定出《征收条例(草案)》,并先后两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及部门协调会,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首次审议了《征收条例(草案)》,当时即提出因该草案涉及公众利益,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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