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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频繁遭遇“侵权门”?(2)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周国平要求《知音》杂志社在下一期刊物上刊登对他的道歉公告,否则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若有其他媒体转载此文或其中内容,亦属侵权行为,他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史铁生也表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如有报纸、书刊转载、改编、缩写、引用和翻译该文,史铁生将一并追究其当负之责。”

  鉴于对知名作家的连续侵权,中国作协曾给《知音》杂志下发“维权通告”,这是中国作协首次以发公告的方式采取的维护作家权益的有力行动。“通告”要求《知音》杂志社在《知音》、《中国新闻出版报》、《文艺报》上公开致歉,并承诺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侵犯作家权益的事件。

  真实是纪实类期刊第一品德

  《知音》杂志如何看待连续被三位作家状告?该刊法务部喻修顺主任却表示,他们不接受记者采访,并说同是媒体,没必要炒作。《知音》总编办也明确告诉记者,他们会将采访要求告知领导,但原则上不接受采访。

  周国平说:“我本人认为,公众的批评和中国作协的通告是一个契机,《知音》杂志社应该由此进行认真的反省,是到端正办刊品德和方针的时候了。”他认为,月发行量在500万份以上的《知音》,更应自重和自律。一本纪实类的期刊,真实是第一品德。切忌侵权和造假,这本是不言而喻的道理,但愿从此成为行规和共识。“客观上说,《知音》的连续侵权,可能与办刊思路有一定关系。同时也暴露出他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不够重视。”

  中国作家协会新闻发言人陈崎嵘表示,当时采取用公告的形式维护作家权益,也是为作家服务的一种尝试,目的有两个,一是以这种形式表明作协严正的态度,另外希望通过面向社会媒体发布的形式给《知音》施加压力。“《知音》态度很积极,马上给予回复,给作协商谈此事,承认侵权行为,向三位作家表示歉意。”陈崎嵘表示,采取发布公告的形式维权是可行的,同时也要考虑将发布公告维权的方式和法律武器、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郝惠珍认为,在图书出版领域有三类侵权较为常见,一是著作权,二是名誉权,三是。《知音》利用名人效应,暴露作家隐私,导致侵权,驱动力还是经济利益,同时也反映出他们的职业道德存在问题。“遵守职业道德的前提是客观公正、尊重事实,维护公共秩序。《知音》作为有影响的杂志活跃于大众和媒体之间,更应该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尊重公民的人生权利和,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使采访的内容保持真实、客观、公正,正确引导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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