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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论文提要:

  少年司法制度产生于十九世纪末,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产物,它是根据少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为出发点,以预防少年人再违法、犯罪为目的,把犯罪行为放到违法行为中一起作为违法行为对待,采取刑事和行政相结合的方式,以完全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独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审理和处理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特殊的司法制度。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相继建立了这种制度,本文拟在介绍少年司法制度、分析我国少年司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些设想。

  少年司法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产物,是根据少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为出发点,以预防少年人再违法、犯罪为目的,把犯罪行为放到违法行为中一起作为违法行为对待,采取刑事和行政相结合的方式,以完全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独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审理和处理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特殊的司法制度。它产生于十九世纪末,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相继建立了这种制度,比如:美国、德国、印度等。

  一、少年司法制度的特点

  1、《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是国际社会预防少年犯罪、少年司法管理和保护被拘押少年权利的法律文献的范本之一,对联合国会员国,也包括我国在内,有着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北京规则》指出:“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并应确对少年犯作出的任何反应均应与罪犯和违法行为情况相称。”这是对设立少年司法制度目的的明确阐述,也是衡量已设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否完善的标准之一。

  2、设立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根据是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未成熟性,未成年人的行为与成年人的行为不是数量上的不同,而是本质上的不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越来越快,但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却未与生理发育同步,这就形成了生理“早熟”与心理“相对晚熟”的矛盾。未成年人易冲动、好模仿,独立意识增强但独立能力欠缺,对行为后果考虑不多,易受外界的不良影响。这都表现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的不成熟,那么法律当然会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与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对待和处理。

  3、在法律规定上,采取独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标志和关键所在。少年司法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司法制度,不仅需要有特殊的实体法的规定,更为关键的是要有程序法的规定。只有具备了程序法的规定,才能使少年法成为一种司法法,具有裁判性和可操作性。否则,少年法就不可能成为司法法,不可能形成为一种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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