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国各地法院先后建立了专门审判组织审理少年犯罪案件。由最初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发展为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由单纯的刑事案件审判庭发展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指定管辖的审判模式发展为设立少年法院的积极探讨,至今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普遍建立了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地方三级人民法院已经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少年审判机构体系。部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也相继建立了与少年审判机构相对接的工作机构。少年司法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为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专业化的少年司法队伍不断形成和壮大,专业化的少年司法水平日益提高。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支相对稳定的少年审判法官队伍和人民陪审员队伍,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律师队伍,专业化的检察官和警官队伍也在逐渐形成之中。少年司员的专业化发展,少年司法水平和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为保障少年司法工作的成效和推动少年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第四,我国形成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方式。最具特色的是,寓教于审,把教育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在审判活动中,我们坚持做好一个调查、二个教育阶段。一个调查即进行社会调查,在开庭前要到被告人原所在的学校、家庭、居住的社区组织等处了解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性格、特点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原因,为法庭教育及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打基础。二个教育阶段:一是在诉讼程序中专为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设立的教育阶段,二是坚持做好宣判时的教育。同时,将教育工作适当向后延伸,巩固教育成果。少年法庭能够配合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做好帮教工作,根据少年犯所处刑罚的不同,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跟踪考察和帮教。比如,广州成立了“犯罪少年矫治中心”,对少年犯进行帮教督导,帮他们重归社会,迎接新生活。
三、我国建立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的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存在着差距,但从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看,建立新的少年司法制度既有客观上的条件,又是国际司法环境所要求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逐步建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
1、尽快通过一部综合性的少年法,改变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散见于各部门法现状。虽然我国现有法律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做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都散见于对成年人行为的规定中,未能很好地反映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比如,在实体法上应有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刑罚的种类、量刑的原则和刑罚的适用等明确规定。在程序上可规定公检法司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程序,应明确分别审理原则,即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刑事诉讼阶段进行分开审理的原则,包括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侦查阶段应分开羁押、看管,在起诉阶段应分开审查、起诉,在审判阶段应分开审理、判决,在执行阶段应分开服刑、管教。这样的法律才能体现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行为在本质上的不同,才能避免执法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才能完善我国有关预防少年犯罪、少年司法和保护少年权利的法律制度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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