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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3)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2、可以建立专门少年法院。不少发达国家都设立了青少年专门司法机构,除较为普遍的少年法院外,还有家庭法院、少年参审法院、少年审判部等司法组织。德国早在1908年就设立了少年法院。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建立少年法院的条件。少年法院的建立将会使我国少年审判人员更便于学习交流,便于提高素质,便于克服各自为阵的局面,更便于社会对少年案件的监督。审理对象的特殊性对少年审判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除了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外,作为少年法院的一名审判人员必须懂得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熟悉少年心理、生理发育规律,要有宽广的胸怀、认真踏实的工作作风,要乐于同少年接近,并能用自己良好的言行深深地影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真正具有为人师表、高风亮节的品质。

  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少年法院对是否受理案件必须有一定的筛选权和处置权。审查以后,可采取以下几种处置方法:(1)受理严重的少年犯罪案件,(2)对有不良违法行为的少年转向非司法性的处置,(3)确认该少年无罪或不应负刑事责任或不易于审判,从而予以释放或出不开始审判的裁定。少年法院筛选权和处置权应是独一无二的,是其他法院不具有的。少年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后,除判处监禁刑外,还可多判处管制、缓刑,单处罚金刑。在判处监禁行时还可多采用暂缓判决的适用,从而达到少用监禁刑的目的。

  3、以少年法院为核心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帮教的体系,克服现在的形同虚设的帮教体制。对于家庭管不了,学校无法管,社会又无人管的未成年人,未避免其成为未成年违法犯罪的易发人群,应大力发展工读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育方针是挽救孩子,造就人材,立足教育,科学育人,对学生采取带有挽救性质的特殊教育措施,让他们在集体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改掉不良品行。

  在各社区建立调查、帮教组织。若社区内有未成年人犯罪,该组织应担负起社会调查任务,并在开庭前就该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情况制作调查报告,在庭审时提交法庭。若社区内有被判刑的未成年人,该组织应对其做好后期帮教工作,若其被判非监禁刑,就应多关心未成年人在社会上的行为,督促其定期向法院和该组织汇报思想心得,定期对其教育,使其与过去的不良人士断绝来往,从而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开展各项帮教活动。

  4、以少年法院为核心做好宣传法制工作,这也是少年法院的一项日常工作。拓展法制教育空间,利用多种形式教育学生的同时,还应对老师,家长进行法制教育。比如:送法到校园,组织学生开模拟法庭,利用案例宣传法律。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使他们亲自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性与严肃性。组织学生听先进模范人物的报告,为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打下基础。对老师应进行“依法执教”的宣讲,以提高教师的整体水平、综合素质,保障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依法治校变为现实。对家长可利用座谈会形式,共同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指出他们在培养、教育子女问题上应有得的责任和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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