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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合同准确定性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收取货款;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接受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货款。2.承揽合同强调工作的完成及工作成果的交付;雇佣合同则强调劳务本身,并不重视劳务的结果。

  如何为合同准确定性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及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调整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特征是: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合同的内容。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

  2.工作成果要有一定的物质形态体现。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并非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而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也就是说,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劳务,而是其劳务的结果,承揽人的劳务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形态体现。例如;修缮、修理要体现在修复物的完好,加工、定作要形成符合对方要求的物品。

  3.定作物具有特定性质,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承揽合同的定作物一般不能通过市场购买,只能由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通过自己的劳动技能来完成。

  4.承揽对象主要指动产。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承揽合同中,提供材料的主体不是认定是否成立承揽合同的要件。《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不履行债务的,有留置权。所以,我国《合同法》所说的承揽合同主要是指动产。

  根据我国通行的理论和立法惯例,《合同法》按工作物性质不同将承揽又细化为因完成建设项目而发生的建筑工程合同和完成一般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并将建筑工程合同脱离承揽合同,设专章规定。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不动产的建筑施工合同、修缮合同与完成一般工作成果的合同一样,均属承揽合同的范围,即承揽合同包括不动产承揽与动产承揽。例如,《法国民法典》将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在租赁契约之中,该法第1711条规定,为完成一定工程的合同为租赁。《德国民法典》第648条专门规定了建筑承揽人的保全抵押权。第638条规定了建筑工程定作人5年内享有的排除工作物瑕疵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短期时效。《意大利民法典》第1669条也规定了关于不动产的毁坏与瑕疵担保责任请求权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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