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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抢劫风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案情

  张某与李某一起乘长途汽车回村,路上遇到3名持刀歹徒上车抢劫。张某见状,急忙掏出了500元钱,塞到李某的上衣口袋里,说:“这是以前借你的钱,现在还给你!”随后,该500元被歹徒发现并抢走。

  回到村里后,李某再次要求张某偿还这500元钱,遭到拒绝,遂诉至人院,要求张某偿还到期债务500元。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转移面临抢劫的风险,其行为无效,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张某仍然对李某负有500元的债务。评析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性质和要求。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民法基本原则的一般性质:1、具有规范性,是最基本的民事行为准则;2、具有指导性,对具体规范的制定、对民事主体的行为,具有指导意义;3、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排除其适用,违反则该行为无效;4、具有普遍性,其效力贯穿民法的始终。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有些民事行为,既违反道德规范,又违反法律规范,例如本案张某的行为就是如此。还有些民事行为,虽然不符合法律规范,但并不违反道德规范。

  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个合同通过追认(符合法律规范)才能生效,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与之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相对人不得主张其无效。对这种合同,主要是法律评价,而不是道德评价。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从善良的愿望出发,达到公平的后果。张某“抢劫还钱”的行为不具有善良的愿望,目的是为了转移即将面临的抢劫风险。如果认可其转移抢劫风险的行为有效,就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即是支持了不讲诚实守信的投机取巧行为。

  第四,基本原则是最基本的民事行为准则,由此最少提出了两个要求,其一,具体规则的适用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其二,没有具体规则可供适用时,可以适用法律原则。对张某“抢劫还钱”的行为,并无法律的具体规则(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应当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实用诚信原则处理。

  长期以来,诚实信用原则是作为成文法的补充而对民法关系起着某种调整作用的,其性质亦由补充当事人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

  第五,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占据着根本的地位。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直接源于最一般的社会生活,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适用的最广泛的行为准则,因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是市场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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