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从交易链上看,民事关系以消费为目的,追求使用价值,交易一经完成,便进入消费过程,所以民事关系一般不形成交易链;而商事关系则以营利为目的,追求交换价值,买进是为了卖出,形成一定的交易链。(6)从交易形式上看,民事交易具有个别的与偶然的性质;而商事交易则表现为同宗交易反复大量进行,具有集团交易的特点。(7)从交易方式上看,民事交易一般为现货交易;而商事交易既有现货交易,又有期货交易、期权交易,还有其他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种的交易。(8)从功能上看,民事交易是为了稳定个人、家庭等基本的生活秩序,而商事交易则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的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市场运行机制与社会经济秩序。[②]
(三)性质和特点。民法是一个国家社会伦理的集中反映,它的价值目标与价值取向决定了它的司法属性,在漫长的历史发展演变中,民法形成了浓厚的文化积淀和浓醇的精神底蕴,不同国家的民法文化因各国文化历史背景的差异而迥然有别。因而民法又显现出很强的本土性、民族性与稳定性的特点。而商法则相反。商法的历史表明,商法具有营利性、技术性、国际性和发展与易变性,同时商法规范处处体现着科学管理的合理性,具有科技理性精神与技术性特点。
可见,商法与民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殊性使商法具备了独立于民法存在的历史合理性,而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不断变迁,商法内在的发展进步性将使民法与商法的差异更加明显,分工更加明确。它们共存共荣,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司法审判中要树立起现代商事审判理念。
三、 商事审判的司法理念
“牢固树立商事审判理念。理念是指导人们行为的基本理论和观念。商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具有法院审判工作的一般理念, 同时又有其自身独特的理念。开展商事审判工作, 必须以正确的理念为指导。”[③]因此,商事审判应该树立现代商事审判理念。
(一)树立商事主体理念
商事主体即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与组织。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④]商事活动不同于民事活动的特征之一,就是商主体的法定化。商事主体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营利性。商事主体以实施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为其经常职业。一般来说,商事主体应该拥有一定的营业组织,持续、独立、公开地从事经营活动,偶尔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是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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