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结婚前,与父母达成房屋分割协议,约定家中楼房的楼上两间房屋归儿子所有。儿子结婚后,父母觉得儿子儿媳对自己关心照顾不够,拒绝履行协议。为此,儿子将父母告上法庭。那么——
背景新闻
中国法院网9月30日报道,因为觉得儿子儿媳冷落了自己,南京市一对夫妇不愿按协议把家里房子分给儿子,儿子因此将父母告上法庭。
今年26岁的孙朝阳到法院起诉说,去年,他经人介绍与苏北女孩张玲确立了恋爱关系。为了婚后能有个稳定住所,经介绍人见证,他与父母达成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父母楼房的楼上约69平方米的两间房屋分给他所有。现在父母以他婚后对他们关心照顾不够为由,拒绝履行协议。经亲戚多次做工作协调不成,他才不得不向法院起诉。
孙的父母称,因为儿子谈的对象是外地人,他们本来就不太乐意。鉴于这种情况,女方父母及介绍人与他们商量,将楼上两间房屋分给儿子当新婚用房。但儿子婚后和儿媳长期在外,和他们关系不好,所以他们不同意把房子分给儿子。
六合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虽是孙朝阳父母出钱盖的,但孙朝阳作为家庭成员长期居住生活在这里,且自2006年工作后已将工资收入大部分交给父母用于家庭装修及生活支出,孙朝阳对该房屋有添附,对家庭生活有投入,所以孙朝阳可以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财产分割。孙的父母和他达成的房屋分割协议也反映出孙朝阳是以共有人身份参与房屋分割。因此判决,孙的父母位于六合区的房屋,楼上两间归孙朝阳所有。 陆研双江
解析一家庭如何认定?
卢国伟(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本案是一起家庭成员因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争议的房屋是原告方所有还是原被告共有是解决本案的关键。
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具有以下特点:
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条件消灭,家庭共有财产也因此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随之消灭。
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即只有在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间,才可能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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