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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分出的房屋能要回吗?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儿子结婚前,与父母达成房屋分割协议,约定家中楼房的楼上两间房屋归儿子所有。儿子结婚后,父母觉得儿子儿媳对自己关心照顾不够,拒绝履行协议。为此,儿子将父母告上法庭。那么——

  背景新闻

  中国法院网9月30日报道,因为觉得儿子儿媳冷落了自己,南京市一对夫妇不愿按协议把家里房子分给儿子,儿子因此将父母告上法庭。

  今年26岁的孙朝阳到法院起诉说,去年,他经人介绍与苏北女孩张玲确立了恋爱关系。为了婚后能有个稳定住所,经介绍人见证,他与父母达成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父母楼房的楼上约69平方米的两间房屋分给他所有。现在父母以他婚后对他们关心照顾不够为由,拒绝履行协议。经亲戚多次做工作协调不成,他才不得不向法院起诉。

  孙的父母称,因为儿子谈的对象是外地人,他们本来就不太乐意。鉴于这种情况,女方父母及介绍人与他们商量,将楼上两间房屋分给儿子当新婚用房。但儿子婚后和儿媳长期在外,和他们关系不好,所以他们不同意把房子分给儿子。

  六合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虽是孙朝阳父母出钱盖的,但孙朝阳作为家庭成员长期居住生活在这里,且自2006年工作后已将工资收入大部分交给父母用于家庭装修及生活支出,孙朝阳对该房屋有添附,对家庭生活有投入,所以孙朝阳可以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财产分割。孙的父母和他达成的房屋分割协议也反映出孙朝阳是以共有人身份参与房屋分割。因此判决,孙的父母位于六合区的房屋,楼上两间归孙朝阳所有。 陆研双江

  解析一家庭共有财产如何认定?

  卢国伟(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本案是一起家庭成员因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争议的房屋是原告方所有还是原被告共有是解决本案的关键。

  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具有以下特点:

  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条件消灭,家庭共有财产也因此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随之消灭。

  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即只有在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间,才可能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关系。

  3.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

  5.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如果某个家庭成员以其劳动收入购买个人需要的物品,一般不视为家庭共有财产。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各家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间另有约定外,处分或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取得全体家庭成员同意,任何家庭成员不得随意处分。

  本案争议的房屋虽是父母出钱盖的,但儿子作为家庭成员长期居住生活在这里,且自工作后已将工资收入大部分交给父母用于家庭装修及生活支出,所以该房屋应为家庭共有财产。

  解析二共有财产怎么分割?

  项林(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而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随时提出分割请求。而在共同共有中,当共有关系存在的时候,不得分割共同共有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分割共有财产有三个基本原则:(一)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二)依法分割的原则。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物权法》予以分割。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三)损害赔偿的原则。共有财产关系的客体为一项特定的统一的财产,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会使共有财产的功能丧失或削弱,降低其价值,因此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争议的房屋为原告与被告的家庭共有财产,双方已达成房屋分割协议,应按照约定分割,被告不能以原告对自己照顾不够为由反悔。

  解析三分割共有财产应选择合理方式

  丁建民(淅川县人民法院院长):现代社会家庭财产的种类、范围、价值等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征,因而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一般遵循以下标准:

  1.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地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

  2.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而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3.当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争议时,凡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为共同共有。

  4.严格区别父母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积累购置的财产与父母子女共同投资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的权属。

  5.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行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行为。前者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分,需家庭成员共同为之;后者是家庭成员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无须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

  6.家庭成员对共同共有财产应经协商一致后再行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效。明知有的家庭成员在处分共有财产,其他家庭成员不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该处分家庭共同财产行为。

  总之,在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时,法院应当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和有利于生产、生活等原则,公平合理地选择适当的分割方式解决矛盾,如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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