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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五论(4)
www.110.com 2010-07-10 14:42

  尽管新《义务教育法》旨在实行真正免费的义务教育,但令人遗憾的是,免除义务教育学费和杂费的工作尚不能全面展开。新《义务教育法》附则中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对义务教育实施真正的免费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亮点和价值之所在,也是它区别于原《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方面。从我国现在的综合国力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免费的义务教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由于对义务教育认识的偏差,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不但没有逐步对义务教育实行免费,反而使义务教育阶段的乱收费愈演愈烈。2005年12月,国务院已决定在两年内对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实施免除学费和杂费的政策,这意味着,新《义务教育法》第2条所规定的不收学费和杂费并不是国家承担的“即刻”的义务,对于农村的义务教育来说,至少要到2007年才能做到免除学费和杂费。[5]对于城市的义务教育,据悉财政部和教育部已着手对城市实施新《义务教育法》所需经费进行测算,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但是测算的结果怎样,有关部门对于测算的结果如何评价和如何使用等都是未知数。1990年宗迪恩世界全民教育大会发表的宣言要求各国在2000年前使80%的儿童接受初等教育,2000年在达喀尔召开的世界教育大会对各国履行宗迪恩承诺的情况进行了评估,并要求各国在2015年前使所有的适龄儿童完成初等教育。[6]由此可知,我国对义务教育尤其是初等教育阶段的义务教育实行真正意义上免费的最后期限是2015年。笔者认为,我国应在近年,至少在2010年前,对城乡义务教育实行真正的免费,原因很简单,即我国应该这样做,且有能力这样做。

  四、新教育法四论:新《义务教育法》能否建立公平的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一种普适性教育,它应该惠及所有的适龄儿童和少年,亦即,国家应确保所有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平等地接受同等水平的义务教育。由于义务教育对儿童和少年身心正常发育和发展具有关键性作用,并且,对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人们常常把这种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所体现的公平视为“起点上”的公平或“基础性”公平。毋庸置疑,如果这种“起点上”的公平得不到保障或在“起点上”存在不公,就会随着受教育者的成长而不断放大。因此,保障所有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由于原义务教育法的重心下移(即实行以县乡为主、地方负责和分级管理),义务教育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证,加之在义务教育领域片面追求效率优先(其表现为开办重点学校和办重点班),其结果是,义务教育在城乡间和学校间乃至在同一地区或同一学校内的差距不断扩大,贫苦人口子女、残疾儿童和少年、农民工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越来越大,义务教育的不公成为继义务教育乱收费后又一个全社会反应强烈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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