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研究
提 要 本文对高等教育的法律性质和任务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高等教育法的五个基本原则,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自主权问题、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研讨。
关键词 高等教育法 教育法 高等学校 问题研究 高等教育
一、关于高等教育的法律性质和任务
《高等教育法》第2条给高等教育下一个定义:“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我国的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等教育(即初中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级中学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高等教育建立在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所以,只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公民,“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高等教育法》第19条;以下只注明“第××条”的地方均引用《高等教育法》),才有可能接受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法律概念将它与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区别开来,高等教育是一种通过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进行科学研究来为社会服务的教育。根据这一法律概念,高等学校不应当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但可以招收高中、中师、中专毕业生及同等学历者。
高等教育的性质决定了高等教育的任务。《高等教育法》第5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笔者的理解,高等教育的具体任务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这是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二是“发展科学技术文化”,这是高等教育的重要任务,高等教育是“科教兴国”战略的生力军,高等学校应当承担起“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任务。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的具体任务是实现根本任务的途径和方法。高等教育正是通过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提供知识产品(包括智力劳务)这两种“产品”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从而获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支持和经济报酬。
高等教育的这一法律特征决定了以下两种倾向不仅是违背高等教育规律的,而且也是违反《高等教育法》的:
⑴忽视专业性。高等学校学生是某个专业的学生,教师是某个专业的教师。而目前有的高校或系科,尤其是不少成人高校和部分普通高校分布在数十个地区的办学点,随便改变专业名称,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绝大多数办学点设在中专校、中师校和各县的中学,这些办学点既没有现代教育设施,也没有符合高教法规定的合格教师(其中大多数教师是中学教员或中专校教师);有的高校一个教师先后上跨几个学科大类的课甚至十几门课,同时又存在几个教师先后上同一门课的现象,这不仅违反了教育规律,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造成了资源浪费,同时也严重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主要专业课都必须有“专任教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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