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便判决支持了受害职工双重赔偿的请求。判决理由谓:“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该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并在裁判摘要中指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23]该案例的发布,表明最高审判机关对双重赔偿的赞同,其对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指导作用不容忽视,殊值注意。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引起工伤的“第三人”应该是指除用人单位和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工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如果工伤事故是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职工引起的,那么受害者不能再向引起工伤事故的职工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因为该职工是履行职责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受害者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尽管从理论上讲,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之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而获得双重赔偿,但囿于第三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有时即使第三人倾家荡产也可能无法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要求。还有,当侵权第三人无法确定时,如职工执行职务被机动车撞伤,而机动车逃匿,致无法确定加害人,受害人也无从向加害第三人主张赔偿。此时,工伤职工就侵权第三人应当赔偿的部分,能否向用人单位先行求偿,再由用人单位向侵权人追偿?或既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又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尽管受害的职工是因第三人侵权所遭受伤害,仍属于因工作受伤之范畴。根据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工人在劳动中遭受伤害,无论该伤害行为是来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工人均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我国学者也认为,受害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确定的过错责任或者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向该第三人或用人单位等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24]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一解释虽然规定的是雇佣关系的情形,但其法理基础与工人因工受伤是相通的,在工人遭受第三人侵权伤害情形时,仍可参照该解释规定处理。即使用人单位为受害工人投保了工伤保险,受害人受领了工伤保险给付,用人单位的这项赔偿义务也不因此而免除。
- 上一篇:竞业禁止的法理分析
- 下一篇:对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兼得模式的思考
相关文章
- ·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和实务研究
- ·涉刑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实务研究
-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实务研究
-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8)-人事争议仲裁的
-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7)-人事争议仲裁与
-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6)-人事争议处理的
-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5)-人事争议处理中
-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4)-人事争议仲裁的
-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3)--人事争议仲裁的
-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2)--人事争议仲裁与
- ·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1)-申请人事争议仲
- ·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中)
- ·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下)
- ·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下)
- ·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上)
- ·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上)
-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诉讼时效是否为一年
- ·群体性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研究——以和谐社会的
-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研究
- ·西方国家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理论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