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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庭审程序的正当化建构(5)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因此,按照新型审判方式的正当化逻辑,对传统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就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诉讼程序自身的改造,就是要建立一种能够通过程序展开实现程序结果正当化的诉讼程序;二是司法管理体制的转变,也就是说,要建立一种有利于前述诉讼程序运转的司法管理机制。但我们看到,当前法院系统的改革举措在这两个方面并没有很好的协调。一方面,虽然举证责任制度的改革蕴涵着使传统民事审判方式向着对抗与判定的新型审判方式转变的契机,但是由于现行立法的某些缺陷的阻碍以及不太注意程序细节上完善,转型中的民事审判方式仍然有着相当多的漏洞,远没有达到一种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理想状态。另一方面,司法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并没与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始终保持统一。新的审判方式要求庭审成为决定纠纷处理结果的主要场所,这就要求法官在庭审上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辩驳直接对案件作出判决。因此,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法官独立必然要被提上日程。但基于目前社会上对法官的普遍的不信任,人们在讨论法官独立时总是顾虑重重。因此我们看到,在通过努力改变法院学历结构和重组法院工作群体以提高审判整体素质的同时,对审判活动和法官个人的各种外部监督成为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无论这些改革是出于多么良好的初衷,外部监督的扩张总归是审判独立进程的一大阻碍-因为它不可避免地要把对诉讼结果的评价活动转移到诉讼程序外部,甚至法律系统的外部。这意味着审判活动的正当性仍然要靠程序之外的东西来维持,意味着诉讼程序的功能自治并没有被承认,意味着法律系统在规范上的封闭性尚未确立。

  对于司法独立左右为难的姿态,反映了当前改革所处的一个两难处境:对裁判者的不信任,使得审判方式改革只能向着强化当事人对抗的方向发展;而这种建立在当事人对抗之上的审判方式,却又离不开一种基于法官个人独立的中立判定。这时候,该不该给法官放权?如果按照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应该放;但是要出于对司法腐败、法官素质的担忧,又不该放。审判方式改革中的许多自相矛盾之处,事实上都是中国法院在上述困境中痛苦挣扎的表现。

  三、庭审制度的改革方向

  那么,在上述的两难处境之外,就没有更妥当的方案吗?我们认为,这样的方案是有的,那就是把注意力更多地转移到诉讼程序本身,探寻一种既能通过诉讼程序的展开来赋予纠纷处理结果正当性,又能通过诉讼程序的展开来限制法官恣意的程序机制。联系我国的具体情况,这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的改革来进行:

  1.庭审过程的充实化。如果把我们将要建立的诉讼程序称为“对抗与判定”式的,那么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对抗以及法官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定构成了这种审判方式的两个基点。[8]但是这种审判方式绝不是这两个方面的简单拼凑,相反,一系列充实、严谨的程序技术才是这一审判方式赖以确立的基础。通过这些程序技术的使用,诉讼过程实现了对参与角色的分化和重组,并在这些角色的协调互动中,一步步把程序推向最终的结果。在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中,人们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诉讼程序的阶段性“分立”,对庭审过程本身的建构似乎缺少应有的关注。应该看到的是,即便这些分立真的达到了目的,它们的效果也仅限于从消极方面避免审判法官的滥用职权和枉法裁判,而不可能从积极方面增加判决的正当性成分。从心理学的角度, 真正能够增强当事人对司法过程的认同,从而使他们从心理上自觉接受纠纷处理结果的,是他们对程序的切实参与。这种参与的典型场景就是在法庭上充分的称述、举证和辩驳。现代民事诉讼选择庭审作为调查案情和解决纠纷的主要方法,就是因为这是一种最能强化当事人参与意识和责任感的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之争最终要转化为证据之争,因此庭审充实化的关键在于:证据要集中地在法庭上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疑和法官的最后确认。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这体现为不同的要求。对于书证和某些物证,由于法官在审前的证据整理过程中可能已经有所接触并形成初步的结论,法庭上的质证和认证过程可能就变形为一种程序上展示和确认。而对于证人证言,庭审中的称述、质疑和辩论则更具有实质性意义。这不仅是因为这种证据更适合在当庭的直接听取中来获得结论;还因为这种当庭的称述和辩论对于强化庭审的对抗性,从而提升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一种更典型、更直观的诉讼参与,这样的参与蕴涵着一种说服和自我说服的功能-表面上是在说服他人,但经过了称述和听取之后可能发现被说服的却是自己。这构成了诉讼程序正当化机制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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