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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庭审程序的正当化建构(9)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13] 关于这种“非正式开庭”的描述及其存在必要性的分析,参见王亚新:《关于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的调查报告》。

  [14] 有人通过心理学的实验证明,日本人和美国人在都把给以参与程序的机会视为程序公正的要素这一点上是共同的,但关于“参与”的内容,美国人理解为对立的参与,而日本人却以获得监视判断者的机会这种消极的参与为满足。参见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第98页。虽然没有针对中国人的实验,但可以推测,中国人的情形应该更接近日本人。

  [15] 参王亚新:《关于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的调查报告》。

  [16]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并不是所有类型的判决都公开裁判形成过程。在典型的陪审团审理中,陪审团秘密评议而且判决是不附理由的,从这个意义上看,这是一种裁判形成过程不公开的审判方式。就这一点而言,可以把陪审团审理看作一种现代意义上的“鳄鱼审判”。但这种审判仍然能够保持相当程度的正当性,完全是靠着美国民事诉讼中高度发达的程序技术和美国人关注程序保障胜过关注纠纷处理结果的民族心理。基于反向的思维,既然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建立美国式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国人短期内也不会有那么强烈的“程序公正感”,就更有必要通过裁判过程的充分展示来强化对裁判者的约束,增强诉讼过程的正当性。

  [17] See Harald Koch and Frank Diedrich,Civil procedure In Germany,Kluwer/E.H.Bech1998,p83;又见宋冰主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7页。

  [18] SeeHarald Koch and Frank Diedrich,Civil procedure In Germany,p83.

  [19] 王怀安:《对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长选任的几点思考》。

  [20] 台湾学者邱联恭教授对心证公开作过比较系统的研究,他认为,心证公开的功能在于整理、限定、限缩争点,充实程序保障手段,以及促使当事人与法官协同探寻诉讼上的“法”三个方面。显然,在邱教授看来,在诉讼各个阶段都存在法官的心证公开。详见邱联恭等:《心证公开论-着重于阐述心证公开之目的与方法》,载《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七),(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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