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民事诉讼法论文 >
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的均衡分配(2)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纯粹的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诉讼模式难以自发地保障接近正义,却与诉讼迟延、费用高昂、诉讼结果过分不确定等司法弊病难脱干系。如果诉讼程序完全由当事人或律师主宰的话,当事人基于自我利益、律师为增加收入,经常实施诉讼拖延、证据突袭等程序策略。对于当事人或律师阻碍诉讼的自利性行为,一般认为应采取强化法官程序引导权的对策。美国率先在普通法国家推行管理型司法,英国、澳大利亚[3]等国随之紧跟,但措施的激进程度绝不亚于美国。管理型司法,已成为普通法系民事诉讼改革的一大趋势。这些国家在许多程序步骤中,开始部分地放弃言词主义原则,其理由为,法官如果对诉讼案件一无所知,是无法真正进行司法控制的,因而有必要从书面资料中对案件及其细节预先了解。这一点与传统的对抗制诉讼文化格格不入。可见,普通法国家的诉讼制度主要是经验性的,理性色彩并不浓厚,只要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任何措施皆可实施。但这些改革措施却是散见于法院的审判实践之中,主要以判例法同时结合制定法作为其外化形式,以改良和渐进作为其表象,在我们意识到它的变化时,它离开原点实际上已很远了。此时,我们才恍然大悟,看起来没有运动的对抗制民事诉讼,实际上的变革比我们想象更多,比我们推行的改革还更否定自我、更深刻,甚至已触及到深层次的诉讼结构和诉讼文化的变革问题。正如沃夫勋爵在《接近司法》调查报告 中所述,“数个世纪以来,英国民事司法改革不断向前推进。”

  当然法院职权主义也并非改革的终极目标。正如纯粹的对抗制不能保障实质性正义的实现,故而不应设置无边际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一样,法院职权主义也并非毫无限制,比如,在诉讼的提起、诉讼标的的确定或当事人的和解等问题上,法官不得以自己的意志取代当事人的意思,法官依职权对诉讼进行干预不得侵犯当事人程序保障权,不得偏袒一方等。但在法院职权主义的框架下,法官却拥有调查客观真实之职责,而既然法官也是凡人,法院的审判并不是上帝的审判,因而法官的“父爱”情结对发现真实、接近正义也是作为障碍而存在。因此,对于实行典型职权主义模式的我国而言,司法改革恰恰是从英美法意等国的对岸出发,向它们迎面走去,这样才可能达到司法公正与程序经济的同一目标。因此,程序法既不应坚持自由放任主义模式,也不是简单地向职权主义靠近,而是要力图达到当事人个人主动性与法官适当程度控制之间的衡平。这样,民事诉讼的程序运行中便逻辑地提出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的分配理论问题。

  然而,在程序控制中,当事人自主与法官职权如何分配才算达到均衡?均衡点何在?笔者以为,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时代,当事人权利与法院权力配置结构没有也不应有确定划一的模式,这种均衡须为与不同国家的本地资源相结合的历史的动态均衡。因此,作为正在尝试司法改革的我国,在立足本国实际的基础上,非常有必要了解并借鉴外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与法官职权分配的模型,更有必要了解它们与自身诉讼模式、诉讼结构、诉讼传统和诉讼文化的动态均衡。英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推行的民事司法改革,可以为我们提供当事人自主与法官职权分配的一种值得深思的模型。

  二、英国民事诉讼中法官职权的扩张与构成

  英国作为普通法系民事诉讼的源头,是一个实行典型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国家,英国传统民事诉讼的主要缺陷,是当事人和律师过度膨胀的诉讼行为,自主控制诉讼程序特别是审前程序的周期、强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开庭审理的进展。但改革后的今天,英国强化法院职权的方式和程度完全出人意料。英国的法官在一般人眼里是一个头戴假发、身披法官袍、威严而沉默的消极、超然的裁判者形象,如今他已成为一个主动控制程序运行的纠纷解决者。19世纪至20世纪前半期的英国民事司法制度尽管经历了法典化运动的强烈冲击,却没有使英国对法典编纂真正感兴趣,一百多年后的今天,并不存在法典化的浪潮,甚至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借鉴判例法原理时,英国却主动推出了一部完备的民事诉讼“法典” .英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大大改变对抗制的道德,激进地变革诉讼法律文化”。[4]而变革民事诉讼文化的主要措施是强化法院对诉讼的司法干预,弱化当事人和律师对程序的支配地位,不断提升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