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民事诉讼法论文 >
析民事再审事由的重构(4)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第二,实体方面事由。应该说,民诉法上对引起再审程序的实体方面的事由均有提及,就是存在太抽象,不明确的问题。重构民事再审事由,应做到明确、具体,包括:(1)作为裁判基础的证据材料是虚假或伪造、变造的。法院通过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本身存在问题,裁判则是沙上建塔。时下,恶意诉讼有愈演愈烈之势,主要表现就是造假证据,其目的或为侵吞国有资产,或为侵害第三人利益,将这一情形作为再审事由是非常有必要的。(2)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另一裁判或行政处分已被撤销。此种情况下,原裁判的基础不复存在,通过再审新判决是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需要。(3)原判决、裁定无明确的法律根据。主要表现为原裁判的依据为理论研讨中的观点,并无法律依据,且新近颁布的法律对此持相反的观点。需要注意,这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再审的理由。(4)当事人有新的证据,符合一定条件,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为维护裁判的稳定性,当事人一般不得以发现新证据为由提起再审之诉,但如果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一些对裁判结果具有决定意义的证据未能提出,应允许以此为理由进行再审。但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以迟延诉讼为目的,故意不提出该证据的,则不能提起再审,令其达不到拖延诉讼的目的,保证诉讼的效率。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