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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初探(2)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所谓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依其产生方式,即原生性与否,可分为原生性请求权(原权型请求权)和派生性请求权(救济权型请求权)。前者指基于原生权利而产生的请求权,如契约债权上请求权以及基于身分产生的请求权(如抚养、扶养、赡养请求权)。后者指为救济受到不法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的权利所生的请求权,又可分两类,一类是支配权上请求权,如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另一类是侵权行为之债所生请求权。根据请求权体系,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分析如下:

  一、原则上基于债权所发生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债权,是指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得请求为特定给付的权利,按传统债权理论它包括契约债权、侵权行为债权、无因管理债权、不当得利债权,它是以有价值之给付为标的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则会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因此,基于债权所发生的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制约,以实现经济关系的确定化。但是,基于储蓄关系、债券关系发生的还本付息请求权、基于合伙、联营、合资等投资关系所生的收益分配请求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因有二:一是此种关系具有恒久性;二是为建立信用观念之需,不宜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此关系存在,此请求权就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已罹时效时消灭的不是债权本身(原权)而是其救济权,即公力救济的权利。有人认为,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理由是:诉讼时效目的原则上是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而不在于使权利人因此取得权利或受益,若适用诉讼时效则无法解释在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有权接受的法律规定。本人认为,该观点混淆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与已罹时效的法律效果概念。前者指因何种权利怠于行使应罹于时效,外延要宽泛:后者限于罹于诉讼时效消灭何种权利,外延较窄,仅限于公力救济权利,即我们常说的胜诉权。正是因为债权适用诉讼时效才使债权由正常状态(受公力救济状态)转化为自然状态(不受公力救济状态)。

  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亦即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时为恢复其物权完满状态所得请求侵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传统物权理论中,物权请求权分为三类:一是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二是物权的妨害除去请求权;三是妨害预防请求权。○3我国《民法通则》将之细分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五种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如前所述,国内外立法、实践及学者见解各不相同,观点炯异,争议最大。

  在国外,德国,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一样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在意大利,返还所有权之诉不因时效而消灭,而其他物权请求权则仍适用诉讼时效。日本民法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认为物的返还请求权系物权的一个作用,非由此所发生之独立之权利,因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本身一样不罹于诉讼时效。日本学者对此持支持观点,并进一步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不能脱离物权而存在,而物权本身不因时效而消灭,故物权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瑞士民法立法例亦采此说。

  在国内,学者们基本上持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如台湾学者李宜琛、胡长清、王伯琦;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不罹于时效,如台湾学者史尚宽、刘德宽、郑玉波,大陆学者王利明;第三种观点折衷上述观点认为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如我国台湾学者施启扬、张龙文,大陆学者陈华彬。

  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约,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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