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民事诉讼法论文 >
我国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初探(3)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首先,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享有的在其物权受到不法侵害或有受到不法侵害之虞时得以请求公力予以救济的权利,因此,物权请求权的发生是以物权存在并受到或即将受到侵害为前提,不是独立于物权的,其命运应与物权相同,而物权本身就是无期限权利。

  其次,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有排他效力,该效力具体体现为物上请求权,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五种请求权。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当物权受到或即将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尽可能仅籍上述五种请求权即可使其物权恢复至完满状态而无需求诸其他方式(如侵权之诉)。若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使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相分离,物权尤如空中楼阁,将被架空,有名无实,有违立法本旨。

  最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因之失范。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是民事时效制度中相互独立、相互补充的两种制度。物权请求权虽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仍要受到取得时效的制约,因此,不会出现纵容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助长权利滥用之弊,更不会出现权利失范现象。

  一般情况下,物权凭借上述五种物上请求权即可使物权恢复至完满状态,但若凭借以上五种请求权仍不能使物公恢复至完满状态,则转化为侵权行为之债予以赔偿,对损害赔偿之债权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例如,甲不法占有乙之物,乙可要求甲返还原物,若返还原物不能,则应尽可能予以修复,恢复原状,上述属于乙行使物上请求权,若物仍不能恢复原状,则转化为侵权行为之债,按照所有人损失或物之价值予以赔偿,此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约。

  三、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在群体中所处的据之适用特别规范的地位。在古代指人格依附关系中的地位,时至身份平等的今日便只有亲属和配偶这两种身份。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诸如扶养、抚养、赡养请求权,与生存权息息相关,属于基本人权范畴,若不支付抚养、赡养等费用则往往会使对方生活没有保障,适用诉讼时效则会有害于基本人权,而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也是法律对这类弱势群体多提供一条救济途径。

  四、基于人格关系所生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以该请求权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如果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则适用诉讼时效,否则不适用

  人格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体现了人的价值和尊严,人格尊重是现代民法区别于传统民法的一大进步。人格与特定民事主体相联而不可分割,是特定民事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是不会随着时间的消逝而消逝的。人格既有物质性要素,如生命、身体、健康,也有精神性要素,如姓名、肖像、自由、名誉、荣誉、隐私等。物质性人格要素是精神性人格要素的载体,而精神性人格要素则是人格的灵魂,是对人格的彰显。对人格的终极尊重与关怀集中体现在对精神性人格要素的尊重和关怀。物质性人格要素与精神性人格要素的关系,尤如水中的行船和船上乘客,船是为渡人而存在的,是人渡水的工具,对船的保护,从终极意义上来讲还是为了保护人的安全。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仅存一生,而姓名、肖像、自由、名誉、荣誉、隐私所体现的精神性人格则不仅存于一生,而且在其逝后转化为其后世生者的利益而永久存在。因此,精神性人格要素较之物质性人格要素更具有保护价值。因物质性人格要素受到侵害所生之请求权以有价值之给付为内容,具有财产利益,应适用诉讼时效。因精神性人格要素受到侵害所生之请求权,有的不以有价值之给付为内容,不具有财产利益,如因名誉受损而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则不适用诉讼时效;有的具有财产利益,如因肖像权受侵而请求赔偿,则适用诉讼时效;有的两者兼而有之,则应按上述情形分别适用。

  五、基于知识产权所生之请求亦应区别对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