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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侵权百案类评(二)(13)
www.110.com 2010-07-10 16:40



  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只是目前正在发生的大量因挂靠等方式进行经营而发生的产权纠纷中比较简单的一个。我们认为,处理这样的案件确定财产权的归属,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谁投资、谁受益、谁享有财产权的原则;(2)无形资产对形成新的物质财产所起到的作用;(3)劳动者投入的智力和体力劳动对于财产之积累所起到的作用;(4)政策性优惠、特殊市场准入待遇等对形成新的物质财产所起到的作用。在这些考虑因素中,第一个因素应当占主导地位。

  5、 利用合同形式诈骗: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是一起涉及利用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案件。被告与原告订立合同之目的不是为了履行合同而是为了骗取货款。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并判决返还货款和赔偿损失。我们认为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但是判决的理由说明不明确。“破坏合同”到底是什么含义呢?如果因欺诈而认定被告与原告订立的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成立和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当然无须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破坏合同的问题。如果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则被告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就本案来看,判决合同无效(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以及当时有效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比较妥当的。在这一前提下,双方承担返还的义务,如果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以合同形式进行诈骗订立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进行诈骗的一方当事人如果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没有争议。但是这种责任到底属于哪种性质的责任呢?德国著名私法学者鲁道夫。冯。耶林在研究民事责任的形态时发明了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他试图将一种责任之基础建立在前契约阶段。27耶林的理论很快说服了其同时代的人,德国立法将该理论反映在民法典第122条和第307条中。后来的希腊民法典第145、335和336条采用了类似的做法。我国现行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耶林提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理论,对于像德国这样的以递进列举模式将侵权行为法限制在一个较小范围的民事法律框架之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对于像法国这样的采用一般条款模式建构其侵权行为法体系的民事法律框架之运作则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我国在起草合同法时规定了第42条缔约上的过失,但是如果考虑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这一条文也是没有太多实际意义的。

  我们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虽然与订立契约有关,但是与违反契约的责任完全无关,因为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契约。在构成要件上,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更类似于侵权。就本案诈骗事实而言,不能毫无障碍地归入合同法第42条列举的第1种和第2种情况,可以有条件地归入第3种情况,即将诈骗行为解释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包括利用合同诈骗,则本案所涉及的事实为单纯的侵权行为。无论在我国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是否区别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像本案这样的案件都应当适用侵权行为的规则来认定被告的过错、确定损失的范围和诈骗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6、 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他人财产权问题英美法国家一般没有独立于普通侵权行为法的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处理。在大陆法国家,国家赔偿法到底属于民法侵权行为法之以部分抑或属于行政法之一部分,一直存在争议。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19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则明确宣称其制定的依据是宪法而不是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多由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而且适用国家赔偿法作为实体法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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