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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侵权百案类评(二)(16)
www.110.com 2010-07-10 16:40



  4、 产品责任案件的无过错性质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一件产品责任案件。这一案件涉及的两个法理问题值得重视:其一,法院在判决要旨中直接认定产品责任案件为无过错责任案件;其二,关于挡风玻璃破损原因的举证责任倒置。31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包括哪些、无过错责任是否为归责原则之一,为学界聚讼甚多的问题之一,大致有过错责任原则“一元说”,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二元说”,此外还有“公平责任说”、“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说”。我们认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个,它们分别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106条第3款中。本案判决直接指出产品责任案件为无过错责任案件,属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可以认为是司法实践在个案上对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二元说”的认可。

  本案在因果关系和事实的证明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1)挡风玻璃的爆裂是否损害发生的原因;(2)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挡风玻璃爆裂。对于第一个问题,原告当然负有举证责任,在案件中原告也进行了证明。而对于第二个问题的证明,实际上是关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与损害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法官将这一证明责任转移给了被告:如果被告不能证明玻璃爆裂的真实原因,就推定玻璃存在缺陷。实际上被告未能证明玻璃爆裂的真实原因,因此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这样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否公平呢?如果是公平的,其法理依据又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在产品责任这样的案件中,由于原告与被告在经济实力和对产品的技术构成的知识的差别,在特定情况下将“产品不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是公平的。但是进行这种转移或者倒置,需要有一定的前提,即原告已经进行了初步的举证,使得法官在心证上能够初步确信存在缺陷(或者存在因果关系),然后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此外,如果显而易见的事实表明存在缺陷(或者因果关系),法官也可以进行这种举证责任的再分配。在本案中,作为汽车的生产者,被告对挡风玻璃爆裂的各种可能性了解得更为清楚,它也有技术上的能力排除一些并不是原因的假象。在原告证明了挡风玻璃爆裂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后,法官要求被告对挡风玻璃不存在缺陷进行证明是妥当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法院最终是在这样一种推定-挡风玻璃极有可能存在缺陷而在行驶中爆裂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基础之上做出判决的。

  注释:

  1 参见刘士国:《安全关照义务论》,《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2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7页以下。

  3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

  5 参见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6 参见梁慧星:《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7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对此案进行了个案批复。参见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自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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