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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病毒侵权赔偿研究(14)
www.110.com 2010-07-10 16:40



  正如上例,在输血感染病毒案件的审判中,法官都要考查病毒感染的途径和感染时间等医学问题,其实质就是对医学性经验法则的运用。正是在这一点上,法学和医学发生了微妙的联系。但是,称为医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医学性经验法则,由于患者存在个体差异和不可能进行人身试验,经常是不明确的。如果构成因果关系判断前提的“经验法则”不明确,无据以此事实推定其他事实,因果关系证明是很难继续下去的。日本法官在大量的痛痛病、水俣病、四日市哮喘病等公害诉讼中 ,总结出一套推定因果关系的医学性经验法规——疫学性因果关系,值得借鉴。

  疫学性因果关系推定方法的实质是证明医方行为的危险已达“医学上合理之确定性(reasonable medical certainty)”,而无须进一步证明医方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疫学在的以下4个条件得到充足的场合,可以认定某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1)该因素作为原因其作用机制能够无矛盾地得到生物学上的说明;(2)该因素发挥作用的程度越显著该疾病发生的罹(li)患率就越高(量与效果的关系);(3)该因素被消除的场合该疾病的罹患率就降低,并且在没有该因素的群体中该疾病的罹患率是极低的;(4)某种因素在某种疾病发生的一定期间前存在着。 据报道,经过严格测算,中国某县血液筛选和传播艾滋病度的残余危险度达1/1773~1/28867份血,即约2000至20000份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阴性的血液中,可能有1份携带艾滋病病毒 ,因此有学者主张输血感染的基本特性具有公害性质,可以适用疫学性因果关系推定方法 .根据疫学认定某种因素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现以感染艾滋病毒为例试分析如下:(1)现代医学已经证明接受污染有艾滋病毒的血液,单次暴露的传染概率大于90%,输血感染艾滋病毒的程度远远高于其他途径; (2)同时也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早期、大规模和直接针对高危人群的防治,可以将特殊人群中的艾滋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并且减少了病毒向更广泛的人群传播的危险性。 也就是说,消除或降低输入不洁血液因素,他人感染艾滋病毒的机率是极低的;(3)艾滋病毒的潜伏期平均为8年,患者如能够证明其在输血后8年内感染艾滋病毒,则可推定其感染艾滋病毒与输血行为之间符合疫学性因果关系的条件。总之,针对尤其是在高危地区发生的输血感染病毒诉讼,在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的基础上,疫学性因果关系推定方法的运用有助于患方减轻举证责任,更有助于法官认定医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

  (三)法律因果关系在确定赔偿范围中的运用

  以利益说或差额说观念,损害是指被害人的财产或法益所受之不利益, 即被害人于无损害事故下所生财产与有损事故之发生的财产状况的差额。对于人身损害可得到填补的范围,应该以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生活保障”为目的。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之中,只有处于相当因果关系范围内的损害才能够得到填补。什么是“相当”的范围,归根结底,是关于损害项目由患方和医方中的哪一方来负担为好的价值判断问题。

  1、法律因果关系概念的导入

  前文已提到,在侵权赔偿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有双层功能,第二层功能评价的是借助因果关系决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功能。按照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两分法,一旦证明医方的输血行为是患方所受损害的事实原因,法官就必须确定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理由使医方对损害承担责任。法律因果关系判定的实质是对加害人的责任范围进行限制,主要考量加害行为之外的其他因素是否降低或者免除了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在输血感染病毒诉讼中,法律因果关系是法律对医方输血行为与患方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所作的价值判断,其目的在于协调社会生活中医患之间利益的再分配,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损害都能得到赔偿,应予赔偿的损害,是在和医疗过失有因果关系的损害中被评价为应对被害人给予救济的损害。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在具体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和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这是我国医事立法对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可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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