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间接损失认定的原则和范围
加害方的侵权行为对受害方所产生的损害通常包括两个部分,即权利行使的妨害和利益的丧失。法律对间接损失的认定就是判断在“没有”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受害者预期权利的价值和利益丧失的大小。无论是价值还是利益的丧失,间接损失的认定在实质上都是对未来事物发展的预测和价值评估。因为 “未来性”的存在,要准确认定这种价值或利益就变得困难重重,所以仅仅在间接损失范围的确定上,法律也是十分谨慎甚至是保守的。从广义上讲,间接损失的认定方式是预测的一种形式,而预测作为一种认知活动,有其自身成熟的原则和规律,如惯性原则、类推原则、相关原则等。据此,我们可以从预测的角度来探察间接损失认定应有的原则和范围。
1、 惯性原则- 间接损失范围的纵向界定
预测是根据事物过去和现在的发展和状态,寻求事物发展所遵循的规律,并借此预先推测事物未来发展和状态的一种科学的认识活动。作为一种科学的方法,它的基础建立在对事物发展的规律性的认识上。事物的规律性常常表现为其发展过程带有一定的延续性,即过去某种事物随时间而变化的样式即为现在以及今后该事物随时间变化的样式,这种特征就称为 “惯性”。〔7〕理论上,间接损失中“易量化部分”的原则公式可以表述为:
间接损失价值 = 单位时间增殖效益 × 影响效益发挥的时间〔8〕 (公式一)
例如:你有一只下蛋的鸡,每年下的蛋可以卖 100元,邻居偷吃了你的鸡,应该如何认定其中的间接损失呢?我们可以由过去的经验推测,如果鸡没有被吃,未来每年都可以得到价值 ‘- 元的鸡蛋,如果鸡还能下 3年蛋,损失就是100×3=300 元。这 300元就是偷鸡者偷吃邻居下蛋鸡后所带来的间接损失。在单位时间的增殖效益认定中,就是利用了惯性原则。然而此时问题也随之出现,同样是鸡生蛋,在阿凡提的故事中,巴依老爷的“鸡生蛋、蛋孵鸡、鸡又生蛋 …… ”的说法也是惯性原则的适用,我们所看到的结果是即使打破一个鸡蛋也要进行巨额赔偿,这结果无疑是可笑和行不通的……Lord Wright曾指出:“法律不能对一个错误行为所产生的所有后果都加以考虑,一些后继的因素应当在选择的范围之外,因为判断原因产生的原因或者结果导致的结果将是无穷无尽的。” 为防止赔偿〔9〕金额的无限扩大,在间接损失的认定过程中,我们所认为的这种“惯性”应当有必要的界限。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间接损失的客观存在是损害原因而产生的结果之一,损失可以看作是一个“链式反应”的结果:
损害(第一原因)-第一损失(第二原因)-第二损失(第三原因)-…
理论上讲,惯性原则的适用可以导致无限长的链式反应,如同一个原子弹爆炸的产生,要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在适当的地方打断这种链接。虽然不同的侵权损害会导致不同的损害结果,间接损失的形式也因此多变,可是无论是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损害的结果在时间序列上都是单一的。因此,以时序为标准作为判定这种预期利益的手段是可行和简便的。笔者认为,间接损失的范围可以以损害导致的第一个结果周期为限,对于此周期内的损失,侵害者应予以赔偿,而第一周期以外的损失,法律不必要求给予赔偿。这样,我们在使用惯性原则时,以时间为序,于纵向上形成一个间接损失范围的认定标准,就能清楚地定义出间接损失的范围。上例中“鸡生蛋”的损失就是第一周期结果,我们应当认定此损失属于赔偿范围,而“蛋孵鸡”则属于第二周期的结果,我们无须考虑其赔偿问题。以第一结果周期为认定范围,即只将第一原因作为间接损失的出发点,与我们熟知的“近因原则”也相一致,因而以此界定间接损失于时序上的认定范围也符合了我们已有的认定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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