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侵权法论文 >
论网络空间侵权行为的管辖权之确定(2)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三)无领土边界特性

  网络空间没有以领土为基础的边界。信息可以从任一实际位置传输到另一位置,使相互之间不认识、也不知道另一方实际位置的人可以交易。这是网络空间最重要的特点,也是据以产生大量跨国法律问题的基础。全球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地理区域距离缩短,相互之间渗透加快。网络空间完全破坏了法律上有意义的地理位置和实际位置之间的关系,使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成千上亿的用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上的有形界线,包括国界和任何地区界线。扰乱了建立在实际空间边界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对传统的以地域为基础的侵权管辖制度提出了挑战。

  (四)管理的非中心化特性

  网络资源是通过共享协议进行规范的。由共享协议定义的媒体与其他媒体截然不同。互联网是一个网络交换信息包,只要宽带允许,来自不同资源的信息包可以共享同一频道。信息包通道没有集中控制,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互联网没有控制中心。[1]从技术的观点看,每台计算机独立运行。从管理的观点看,每个节点都是自治的,仅对自己的系统管理人作出回应,没有一个中心机构操纵网络的使用,加入网络没有人需要允许,当系统出问题时也没人可抱怨。因此,Internet核心技术本身决定了网络空间在管理上的非中心化倾向。Internet上的每一台机器都可以作为其他机器的服务器,所以,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所有机器都是平等的。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彻底地控制和有效地管理Internet,这正是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

  (五)地理位置的不确定性

  网络上的商业活动使活动主体超出了自身的地域界限。与现实中那些业务相比,网上商务的规则是完全不同的。这种不同大部分取决于互联网远程展示的特性,远程服务使网络在技术上与实际所在地点毫不相干。网络的设计对地理位置的识别几乎没有考虑。在现实中,网络交易各方可能就在隔壁房间,也可能距离半个地球那么远,网络不能区分这种地理位置上的不同。网络空间和实际空间是完全不同的,它使地域管辖标准在网络空间中无法适用。

  二、对传统侵权管辖基础的动摇

  在传统的侵权管辖权理论中,尽管各国确定管辖权的标准不尽相同,但都不会离开对人或物理空间的定位。然而,这种地域标准在以无形性和虚拟性为特征的网络空间中却不再有效。

  (一)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传统的侵权地域管辖基础发生动摇

  既存的管辖权制度的本质是国家主权在司法领域的体现。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网络纠纷与传统纠纷的许多不同点。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因素之所以能成为管辖的基础,是因为它们和某管辖区域存在物理空间上的关联。然而,一旦将这些因素适用到网络空间,它们与管辖区域的物理空间的关联性顿时丧失。任何人都无法在网络空间中找到住所、有形财产,也难以确定活动者的国籍或远程登录发生的确定地点,只能知道某一对象的存在和活动内容,根本无法确认登陆者的身份。传统上以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为根据的侵权纠纷管辖规则,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使其在适用上面临困境。

  美国David G.Post教授认为,“由于信息可以从华盛顿的网络传送到新加坡、哈萨克斯坦甚至地球任一地方的网络上,这些地方的计算机都可以进入到互联网的通讯媒介中,”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是一个具有多重管辖的领域;或者是基本上“不受任何管辖的区域”,也就是说,在网络世界里,物理上的位置和范围没有太大关系。[2]

  (二)网络空间的无边界特点使侵权管辖区域变得无法确定

  就一国法院而言,它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或称物理空间。网络空间本身则无边界可言,网络空间的活动者根本就无法知道网络外地理边界的存在,一旦上网,他只是明确自己所“进入”和“访问”的网址,但对该网址和路径所对应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域则难以查明和预见。一次具体的网上活动可能是多方的,活动者分处于不同国家和管辖区域之内,这种随机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使几乎任何一次网上活动都可能是跨国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