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侵权法论文 >
论网络空间侵权行为的管辖权之确定(3)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判断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是很难的,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司法管辖区域之内就更难了。网络无边界的全球性系统,不仅对管辖基础,而且使管辖权所及的范围更加模糊。某一特定侵权管辖权具有地域性,而网络空间却无法将它象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将其对应到相应的管辖区域中。实际上,强行将网络空间分割也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与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Internet的外部设备,如电脑终端、电话线等,而这些外部设备决不能成为网络空间的表现形式和地理范围的标志。

  (三)网络空间的非中心化倾向可从根本上否定国家司法管辖权

  由于目前网络空间没有一个国家能彻底控制,在网络空间活动者之间发生的纠纷,网络参与者习惯于将纠纷交由服务提供商解决。如果他们对法院的管辖持否定态度,法院的管辖权就有被“架空”的可能。如果多数网络空间的参与者都不将争端提交到法院,不但管辖基础的问题谈不上,连法院的主管都变得极其危险。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正在形成一种超国家的新主权理论。由于这种理论,渲染的是网络管理的非国家化倾向,过于强调网络参与者与服务提供商之间表面上的关系,其结果当然是否定网络以外的法院管辖。

  三、网络版权侵权管辖权的确定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技术给版权法带来全面而深刻的冲击。充满魅力的网络空间,吸引着世界各地的人们投入其中,其乐无穷。但在这一虚拟的空间中,侵犯知识产权也许会变得与拓展知识产权一样的快捷与便利,这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网络上填满了容易复制的、书面的、可视的和可听的信息,这是引诱他人进行盗版的因素,也是相当多的版权诉讼的发源地,网络版权纠纷正呈上升的趋势。

  网络中侵犯版权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网络传播者或报刊出版者未经版权人的许可随意将报刊杂志的文章上载到网络而引起的侵权纠纷;二是随意将其他网站的内容通过复制、粘贴和链接等方式为自己的网站所用;三是报刊出版者等传统媒介传播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将网上作品刊登在报刊等传统媒介上。无论哪一种侵权形式,都存在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一)以服务器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

  网络上版权侵权纠纷非常复杂,侵权的主体涉及到负直接侵权责任的网络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用户。一般情况下,侵权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侵权结果地法院管辖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原则,但网络空间中的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结果地究竟应当如何确定?网站的内容一般都存放在远程的网络服务器上,信息来源是服务器,但是进行复制等侵权行为却是发生在本地终端的计算机上。对于浏览者而言,他们要想获得信息就必须连接远程服务器。对于网络传播者而言,他们的内容只有放在远程的服务器上,别人才可以看到。因此,服务器是侵权人或被侵权人的必经之地,笔者认为,服务器所在地可以确定为侵权行为地。

  侵权结果地不能根据计算机显示的地点确定,因为侵权者不管在任何地点接触该主页内容,不必非要经过设置在法院地的服务器,他完全可以通过版权所有人所设置的远程服务器来实现。如果侵权人在自己本地的机上可浏览、复制被侵权人的作品,可以视为结果地,那是很不合理的。网络空间的跨地域及其不确定性,结果地其实是很难认定的。对于网络上发生的版权侵权诉讼,一般情况下只能根据服务器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二)交互式网站的管辖权应结合“有目的利用”的原则确定

  网站有交互式和被动式之分,被动式网站是只提供信息,与用户之间没有信息交流,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如果一个网站的用户不仅可以浏览、并且可以通过该网站和其他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流、交换信息,那么这个网站就是“交互性”的网站。对于交互性的网站,如果发生了版权侵权诉讼,可以按照行为人的行为,以及是否有目的地指向某一个国家,结合各方面的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侵权者的侵权目的直接指向法院地国,侵权的结果在法院地影响特别严重,那么该地可以作为结果发生地,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