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侵权法论文 >
论网络空间侵权行为的管辖权之确定(4)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三)我国的司法实践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关于我国网络空间领域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对我国审理网络纠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依此规定,“侵权行为地”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这一规定基本上坚持了传统程序法诉讼管辖的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和法院明确对网络纠纷案件的管辖,但忽视了网络空间超越国界、跨越时空等特点。对发生于国内的网络纠纷案件,这一“原告就被告”的传统程序法原则尚可以得到执行,但是如果发生的是跨越国境的纠纷,这一规定就不可避免地暴露了其先天不足的问题。如果侵权人是在美国登录yahoo,上载的侵权作品是通过yahoo设在香港的服务器发布的,被侵权人在国内(如广州)发现侵权内容后,只能依照规定,到侵权行为地美国或者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香港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中国广州的法院对本案则没有司法管辖权。

  当然,该解释还规定:“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即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可成为管辖法院,但是这一规定被严格限制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前提条件下,也就是说,只有在被侵权人“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前提下,才能以“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而当被侵权人所面对的侵权文章来自www.hk.yaboo.com网站,又明确注明该文的上载人系住在美国某地的某人时,被侵权人是很难向法院证明自己符合“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定条件而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

  尽管该司法解释尚待进一步的完善,但这毕竟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面对日益增加的网络空间中发生的版权侵权诉讼,这一灵活的管辖规则有助于应对复杂的网络空间中发生的纠纷,不管是对当事人,还是我国法院,都有其积极的意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瑞得公司诉东方公司侵犯版权纠纷案,是我国有影响的网上侵权纠纷管辖权案例。原告瑞得(集团)公司(简称瑞得公司)起诉认为,被告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开设的东方网站,其主页的内容与“瑞得在线”主页部分的内容相近似,其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下拉菜单的运用等,几乎完全是照搬了原告“瑞得在线”的首页,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首页著作权的侵犯,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东方公司的侵权责任。被告东方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东方公司的住所地及原告诉请的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东方公司所持异议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瑞得公司的主页在制作完成后,是储存在其特定的硬盘上并通过自有的服务器向外界发布的,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主机接触(包括浏览、复制)该主页内容,必须经过设置在瑞得公司住所地的服务器及硬盘。鉴于瑞得公司以主页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海淀区应被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第二,瑞得公司不但诉称东方公司复制其主页这一特定的行为,而且还诉称该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东方公司的主页为访问者所接触。鉴于我国目前的联网主机和用户集中分布于海淀区等一些特定的地区,因此,海淀区亦应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三,东方公司在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并未举证证明瑞得公司的主页内容是瞬间存在的或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北京市海淀区可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故东方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海淀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