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一般侵权行为的类型——从体系功能的角度(14)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51]参阅拙文:《侵害占有的侵权责任》,第156页;德国民法第823条第2项保护法规解释上一向限于强制或禁止规定,可参Honsell,前揭书;有关强制规定的概念,尚请参阅拙文:《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第22—24页。
[52]比如“最高法院”六八年三月二十日第三次民事庭会议决议,针对当时的“证券交易法”第60条第1项第1款,学者以后多称此类不影响契约效力的禁止规定为“取缔规定”。
[53]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的法律行为。
[54]参见陈聪富、简资修等,前揭文。
[55]陈聪富,前揭文,第2页。
[56]参阅Deutsch,前揭书,47;Mertens,Mach.Kmam.,1980,Anm.139zu§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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