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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5)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二、人格的本质

    人是从动物进化来的,脱离了动物界。所谓人的资格,应该是人的个体区别于动物的资格。人有意识,这是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人的资格应该是人的个体证明自己有意识的资格。人的个体只有将自己的意识表现于外,才能证明自己的意识的存在。人的资格应该是人的个体表现自己的意识的资格。人的个体是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现意识的,人的资格应该是人的个体的行为资格。行为是有目的的活动,是实践意志的过程。行为资格就是意志的实践资格。人的资格应该是人的个体实践自己的意志的资格。

    人的个体如果仅仅通过语言、文字或行为,让他人知晓自己的意志,而不实施实现意志的进一步行为,固然是一种实践活动;人的个体在让他人知晓自己的意志后,实施实现意志的进一步行为,乃至实现意志,也是一种实践活动。但两者存在根本的区别:前者仅仅是表示意志,后者则是实现意志。作为人的资格的实践意志的资格,是人的个体证明自己有意识的资格,因此是表示意志的资格,不是实现意志的资格。

    意志是意识的内容。各人的意志是各人的大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是独立的、自主的。意志是决定达到某种目的的心理状态,所谓意志的独立,指这一决定是各人自己的决定。这意味着各人的意志只能由各人的大脑产生。人的个体可能同意其他个体的意志,但这一同意是该个体的大脑自己做出的。人的个体可能受其他个体的意志的影响,改变自己的原来的意志,但这一改变也是该个体的大脑自己做出的。人的个体可能屈服于他人的意志,虚伪地表示改变自己原来的意志。但“虚伪”意味着该个体实际上没有改变自己的大脑所产生的意志,而虚伪改变的决定也是由该个体的大脑自己做出的。总之,任何意志都是独立形成的,他人无法直接支配其过程。意志的独立是意志的本质特征,不独立不成其为意志。

    既然意志是独立的,自主的,一个具体意志,他人允许它存在,它固然存在;他人不允许它存在,只要产生它的生理基础和心理基础存在,只要它不愿意改变自身,它仍然存在。因此,意志本来无所谓允许存在的问题。然而,法学讨论的意志应该是实践性意志。实践性意志是准备付诸实践的意志。如果不允许一个实践性意志实践(不是实现)自身,实际上意味着不允许该意志存在。打个比方:蚕蛾长成后,必须到茧外产卵。这也是它的生命的意义。如果不允许蚕蛾破茧而出,等于不允许它生存。所以,意志的实践资格就是意志的存在资格,或者说形成资格。非实践性意志不存在实践自身的问题,无所谓实践资格,也无所谓存在资格。需要考虑其实践资格和存在资格的意志,必然是实践性意志。

    因此,所谓人的资格,应该是人的个体实践(不是实现)或形成自己的意志的资格。

    从表面上看,意志的实践资格是行为资格,然而,由于意志的实践资格就是意志的形成资格,这一资格实际上是意志资格。人的资格表面上是行为资格,实际上是意志资格。

    由于不同个体在社会中的具体位置不同,思想方法不同,生理和心理的需求不同,他们的意志之间经常发生矛盾,这样就可能发生实践或形成意志的资格问题,即人的资格问题。

    人的资格的标志是什么?换句话说,怎样才算享有实践或形成意志的资格?

    前文指出,意志是独立的、自主的,任何个体的意志都无法直接支配其他个体的意志的形成过程。因此,不同个体的意志间存在一种固有的平等关系。这一关系必然要求意志互相矛盾的个体在实践或形成各自的意志的过程中资格平等,即任何个体都不得干涉其他个体实践或形成自己的意志。这就意味着每个个体都享有实践或形成自己的意志的资格。可见,不同个体实践或形成意志的平等资格,是个体具有意志的标志,因此就是个体享有类的资格,即人的资格的标志。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平等创造了人,或者说,人是平等的产物。众所周知,劳动创造了人。这是就人的起源而言。而平等创造了人,是就人的资格而言。两种创造所指不同,没有矛盾。平等资格意味着每个个体都享有其他个体所享有的全部资格,因此就是完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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