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格和人性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所派生,经济基础是法律的根据。但经济基础直接派生的是立法理由,立法理由派生法律。立法理由是法律的直接根据。古今中外的立法理由形形色色,归根结底只有两种:人生而平等和人生而不平等。本文将证明:前者表现了人性,后者表现了非人性。如果证明成立,则意味着法律的直接根据无非是人性或非人性。法律和人性的关系未见探讨,但这一关系是判断法律性质的根据,是法律的基本问题之一,不应成为理论空白,更不应成为理论禁区。当然,要弄清楚法律和人性的概念,首先应弄清楚人性的概念。
在中国,自从孔子提出“性相近,习相远”的命题以来,历史上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对人性问题发表了看法,争论之热烈,为其他问题所不及。外国思想家对人性,特别是人性的善恶问题,也多有论述。然而,迄今为止,仍然很难找到一个人性的定义。
所谓人性,顾名思义,应该人皆有之,是人的共性,是全体人的抽象。部分人而非全体人的任何属性,都只能称部分人之性,不能称人性。全体人的共性,或者说抽象性,是人性的题中应有之义。古代有些思想家把人性分成几等。人性如有等级,各个等级的“人性”就只是部分人的属性,不是全体人的属性。“等级人性”是一个矛盾概念,实际上否定了人性。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的个体人的人性,其存在形式通常带有阶级性。但不能推论,不同阶级的成员存在不同的人性。如果不同阶级的成员有不同的“人性”,这种带阶级性的“人性”就成了阶级的属性,不是人的属性,人的共性。“阶级人性”实际上是“等级人性”的现代版。
人性应该惟人所有,是人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即人之为人的属性。因此人性应该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一切非本质属性不是人性。有些思想家把人的生理需求当作人性。此类需求非人类独有,不是人的本质属性,因此不是人性。
然而,人的本质属性并不就等于人性,如,直立、思维、语言等都是人的本质属性,但它们不是人性。思想家们所争论的人性指人的本性。人性是表现为人的本性的本质属性,人的其他本质属性不是人性。所谓人的本性,应该是人之为人的要求,即人的个体成为人的要求。生而为人,似乎不应该再发生要求成为人的问题。然而, 人生在世,始终存在一个是否享有人的资格的问题。所谓成为人的要求,就是享有人的资格的要求。
前文指出,不同个体的意志间存在一种固有的平等关系。这种平等关系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个体因这一平等关系而必然产生的实践或形成各自意志的资格的要求,是人之为人的要求。无此要求,人的个体无法体现自己的意志的独立,不成其为人。这一要求是人的本性,也就是人性。人的其他要求不是人的本性,因此不是人性。
所以,人性可以这样表述:人的个体因意志的独立而必然产生的享有实践或形成自己意志的资格的要求。说得通俗些,就是:人的个体表示自己意志的要求。
现实生活中,各人的意志是不同的,各人表示意志的具体要求也不同。表示意志的具体要求是人性的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人性是相同的,人性的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是不同的。
许多思想家混淆了人性和“人心”这两个概念“人心”指人的意识,人性则是人之为人的要求,两者含义不同。“人心”有善恶之分。人性的存在形式作为人的个体实现人的资格的具体要求,也有善恶之分。而人性是此类具体要求中的某种共性,蕴含善恶两种可能,其本身无善恶之分。换句话说,人的个体要求做人,这一要求本身无所谓善恶,因为这里的“人”是抽象的人,这一要求是抽象的要求这样的“人”,这样的要求,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在现实生活中,人的个体总是要求做具体的人—和他人平等地表示意志,即承认他人人性的人还是把意志强加于人,即否认他人人性的人。由于把“人心”当作人性,许多思想家所热烈争论的所谓“人性”的善恶,其实是“人心”的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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