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将就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以及不同程度下的责任承担情况进行分析。
二、我国不可抗力与民事责任承担
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一章的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更将不可抗力作为免除合同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在内的一切民事责任的事由,其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两条规定确立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的法律地位。如上所述,我国并以“事件+对合同影响”两标准来界定不可抗力,因此不可抗力事件如多位学者所描述的将会引起合同的迟延履行、部分履行、全部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履行艰难或无意义等多种形态,在不同的形态下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免责各有不同,并且由于法律赋予违约方免责,则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造成的损害,也可称为“不可抗力风险”的分担与一般违约中的合同责任分担有所不同。下文分别阐述:
1.不可抗力导致迟延履行时的责任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必须迟延履行的情形,如因不可抗力发生交通中断,不可抗力导致的供水供电中断以致生产中断等,即不可抗力未导致合同标的物毁损,但标的物的按时运送、完工等在时间上有所延迟,暂时阻碍了合同的履行,障碍解除后受不可抗力方尚有能力履行合同,这时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对方仍要求履行,二是合同目的落空,对方要求解除合同,这里只讨论前一情况,后一情况在下文另作阐述。前一情况即迟延履行,这时受不可抗力方仍应履行合同,但由于迟延导致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依据不可抗力免责规则予以免除。
金钱债务的当事人可否援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有的观点认为“金钱之债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7]。类似的观点如“履行不能不包括金钱之债⋯⋯”[8];笔者认为不可抗力固然不能导致金钱之债的履行不能即不可能免除金钱债务,但金钱之债仍可能因不可抗力引起迟延履行,如因不可抗力致使银行系统线路中断,因不可抗力导致金钱筹措困难等。这些情况下的迟延同样是因客观存在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克服的情况引发的,违约方没有主观过错,因此依法律对不可抗力的条件要求,违约方可以援用之获得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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