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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比较研究(5)
www.110.com 2010-07-13 10:07

  五、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完善

  因果关系是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当前我国的证券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法律规定及理论还存在不足与缺陷。我们应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的相关理论与立法来完善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

  (一) 对证券侵权因果关系作具体规定

  对证券民事责任的规定, 主要有两种立法体例, 其一是专门立法规定证券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 其二是适用民法或商法等相关法律。采用专门立法体例不用通过合同法或侵权法进行演绎推导, 而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这样就可以避开诸如信赖关系、因果关系、主观心态的证明等一些难题。因此, 我们应该在《证券法》或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所谓对证券侵权因果关系作具体规定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 证券侵权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特殊侵权, 因此对其因果关系的证明要作特别的规定, 不能用传统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去分析; 第二, 证券侵权是对证券市场中各种侵权行为的统称, 具体可分为很多类型。各种证券侵权的因果关系各不一样, 例如, 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和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 因此, 对于每种侵权的因果关系尽可能作详细的规定。

  (二) 对一些证券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

  因果关系通常应由原告证明,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推定因果关系存在。[4]“因果关系的推定不是一般规则或公式, 而是一种辅助性的技术方法。它只有在保护受害人所必要并且符合社会政策和立法宗旨的前提下才能采用。”[5]证券侵权是一种涉及计算机网络技术和金融知识非常强的新型侵权, 证明其因果关系要求原告具备一定专业知识, 而且因果关系异常复杂, 因其证明困难往往成为受害者获得救济的障碍。因此, 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体现法律的公正, 在特殊情况下, 证券因果关系也可根据一定的事实直接推定侵害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对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采取的就是推定。当然推定因果关系并非意味因果关系就绝对地成立, 被告可以进行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

  (三) 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在证券市场中, 投资者的损害往往是多种因素导致的, 而且这些因素错综复杂, 交织在一起, 很难分清楚。如果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只需证明在通常情况下依一般社会经验,被告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告的损失即有因果关系。那么怎样理解“可能性”呢? 可以借鉴日本的盖然性理论。何谓达到可能性? 日本加藤教授认为, “从数学上来说, 存在超过50 %的盖然性的场合就可以得出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并且, 从常识上来看达到可以判断为有因果关系的程度的话, 即使没有严密的证明也可以认定有因果关系。”[6]笔者认为, 根据证券一般常识, 侵权行为具有引起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就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提出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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