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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亲权之行使(3)
www.110.com 2010-07-13 09:50

  法院赋予离婚后父母一方以探视权,其目的在于实现子女的最大利益,因此当决定是否对一方的探视权进行限制时,仍应以是否符合子女最大利益为标准来进行。当探视权的行使违背此目标时,就应当对探视权予以限制。如根据1968年苏俄婚姻与家庭法,如果与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同子女的往来妨碍对子女的正常教育和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监护和保护机关即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其与子女来往的权利。根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当探视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就应当对探视进行限制。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注意无监护权父母的性行为与探视的关系,当无监护权父母一方不符合道德的性行为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时,法院就会限制其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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