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重点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虽然也给予保护,但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
5、诉讼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诉讼法是调整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我国采取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分立制度,已先后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诉讼法通过规定一系列严格的诉讼程序,一方面保证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得到追究,另一方面保证被告人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检法分工制约、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两审终审、回避、辩护、审判公开、审判监督等制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无罪推定、保外就医等制度,都为人身权提供了重要保障。除三大诉讼法外,我国还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引渡法等非诉讼程序法,也为人身权提供了保障。
4、社会法和其他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弱势群众权益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我国已经制定的社会法,大部分都与人身权保护有关。主要包括: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老年人权益保障、红十字会法、献血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内容涉及人身权的各个方面。
此外,我国制定的其他一些法律,也有不少有关人身权保护的内容。比如,国家赔偿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特别是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标准等,是保护人身权的一项重要法律。从上述梳理可以看出,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体系,彻底告别了过去那种无法无天、可以任意侵犯他人人身权的时代,这对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人身权的保护也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特别是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突出。目前,我国在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受到较多质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身权各个方面的保护不尽平衡。总体上看,我国对人身权的保护水平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对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方面的保护,比较重视,法律比较健全;而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其他方面的保护力度,相对比较薄弱,主要依靠民法保护且规定得比较原则,不够具体,弹性较大,致使公民这些方面的权利较易受到侵犯,并且较难获得及时、有效、充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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