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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2)
www.110.com 2010-07-12 17:31

  人是社会、国家的源泉,是社会、国家最为宝贵的资源,是文明社会的最高价值。 [7]“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宝贵的。”[8] 没有了人就没有一切。人身权是人与生俱来所固有的权利,是人之所以成为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是人赖以生存和发展以及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人身权,一个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发展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等其他各项权利都会失去依存,都会变得毫无意义。因此,人身权是人权中最基础、最本质的部分,是第一人权,是核心人权,具有至上性,应该得到最优先、最有力的保护。对人身权的保护是法律最基本、最首要的任务。人身权法律保护制度是否健全,人身权是否得到基本的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具备最低限度的人权、法治和政治文明的标志。很难想象,如果一个社会连人身权都缺乏应有的保障,它能够被称之为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对人身权的保护,不只是民法的任务,并且主要不是依靠民法保护,而是所有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因此,人身权决不应只是民法上的概念,决不应该被排除在公法概念之外,它应该是法学的一个共同概念。人身权决不应该在宪法权利中失去一席之地,也不应只等同于其他权利的一般宪法权利,它是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宪法权利,是第一宪法权利。

  二、人身权概念重构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界对人身权概念缺乏统一的理解和界定,给人身权的保护带来诸多不利。第一,不利于提高对人身权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由于人身权概念大多只在民法中出现,因此,人们往往认为它是“由民法加以确认的一项基本权利” [9],把它等同于一般民事权利,很少把它看作是一种核心人权、第一人权,在涉及对一个人的人身权保护和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很少把它摆到最优先地位加以保护,而只把它当作一般权利来保护,甚至摆到次要地位来保护,更有甚者把牺牲人身权作为优先选择。比如,前些年有关“撞了白撞”、收容遣送制度的存废等问题之所以会引起激烈争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一些人没有把人身权看作是第一人权,而是把它等同于其他权利甚至更次要的权利。如果我们把人身权看作是应当最优先保护的第一人权,这些争论就可以避免或者比较容易达成共识。实践中,漠视人身权、对他人请求提供人身权保护拒之门外、甚至肆意侵犯他人人身权的现象时常可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对人身权的性质和地位缺乏正确认识。第二,不利于构建统一的相互协调的人身权法律保护制度。尽管宪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法律都有涉及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但由于没有统一的人身权概念,人们大多把人身权保护看作是民法的任务,因此,很少从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中来对人身权保护作总体的考虑和安排,使不同法律保护之间缺乏相互衔接和协调,从而影响了法律对人身权保护的力度和效果,影响了法治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第三,不利于形成统一的人身权保护的法学理论。由于对人身权概念缺乏统一的理解和界定,不同法学部门之间缺乏共同话语,往往是各说各的,满足于自成一体、自圆其说,从而使有关人身权保护的研究难以深入,无法构建起有关人身权保护的统一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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