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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9)
www.110.com 2010-07-12 17:31

  2、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刑法和民法,是保护人身权的两种最主要的法律手段。现行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此后又陆续通过了20多个补充或者修改决定,在此基础上,于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使法典化。近几年,又先后通过了6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刑法专设第四章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共41个罪名,其中30多个罪名是关于侵犯人身权的。同时,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有许多条文和罪名的规定也直接或者间接与保护人身权有关。比如,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几乎都与保护人身权有关;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8节,其中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大部分与保护人身权有关,其他节也有一些内容与保护人身权有关;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共9节,其中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与保护人身权有关,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几乎都与保护人身权有关,其他节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与保护人身权有关;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与保护人身权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97)9号),刑法规定的罪名共410个,其中直接或间接涉及侵犯人身权的罪名100来个,约占四分之一强,充分说明刑法对保护人身权的高度重视。在对被告的人身权保护方面,刑法规定的管制、死缓、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都体现了对人身权的重视。

  刑法保护的人身权非常广泛,包括人身权的各个方面,但涉及最多的是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也给予保护,相对涉及较少。

  3、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保护人身权两种最主要的法律手段之一。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法,而是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收养法等,现在正在起草制定民事侵权责任法,将来准备在此基础上编纂形成统一的民法。

  民法通过规定公民享有哪些人身权和侵犯这些人身权应负的民事责任,来实现对人身权的保护。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有关人身权保护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收养法等法律中,内容涵盖了人身权的各方面。特别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更多是依靠民法来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其中第四节专门规定了“人身权”,共8条,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男女平等以及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对侵害公民人身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共有10种民事责任方式,其中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婚姻法有关人身权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婚姻自由、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都有姓名权、夫妻相互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收养法规定了被收养未成人的各项权利,规定了对借收养拐卖儿童以及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此外,著作权法规定 了对姓名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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