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设“所有权的内容”一节,除有关所有权的权能规定外,其余全部为危险建筑物及设备、开掘、地界、通行等相邻关系的重要内容。
《意大利民法典》首先在所有权一章中规定采光、眺望、滴水、界墙等相邻关系的内容,其后又专设地役权章,将地役权区分为强制地役权和任意地役权。强制地役权置于法律的硬性规制之下,有排水、通行、电缆通过等内容,与相邻关系并无二致。
《瑞士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典》也均规定了由法律硬性规制的相邻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是我国现行立法中对“相邻关系”仅有的原则性规定,比较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也不适应现实需要。
我国物权法草案“法工委民法室稿”在所有权部分中的第九章,专门规定了“相邻关系”,内容涉及“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用水和排水、土地使用、损害防免等方面。“人民大学稿”在所有权一章中,专设一节,对“相邻关系” 进行了规制。其内容与“法工委民法室稿”相比,增加了相邻越界关系的规定。“社科院稿”与“人民大学稿”类似, 也在所有权一章中,专设一节规定了“相邻关系”。三个建议稿对“相邻关系” 的规定基本上都比较完整可行,符合现实需要,但相比之下,“人民大学稿”的内容得更加全面细致,操作性比较强。
二、地役权
(一)定义、性质及法理基础
地役权是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在地役权关系中,为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方称为地役权人,将自己的土地供人使用的一方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便利而供使用的土地为供役地;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需役地的便利内容包括在供役地上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眺望等,以及其他需要供役地人负容忍或者不作为义务的便利,包括不动产的将来便利。④
地役权在本质上是相邻土地各方所有人意定的产物,构成一项独立的物权,是以用益为内容的不动产他物权,是土地用益物权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形态之一,其成立必须满足不动产登记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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