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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比较研究(5)
www.110.com 2010-07-09 17:12

  4、相邻关系以土地、房屋等相互毗邻为条件;而地役权则不以土地、房屋等相互毗邻为条件。

  5、相邻关系中行使权利只要不造成邻人的损失,通常为无偿;而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无偿,且大都是有偿的。

  根据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和区别,可以看到相邻关系制度存在的局限性,首先是其行使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只有在相邻的不动产之间才可能发生相邻关系,不相邻的不动产之间不发生相邻关系;其次,只有在“必须”所情况下才能行使相邻权,若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可以实现其不动产权利,则不能行使相邻权;最后,相邻关系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否则不能行使。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经济发展对土地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相邻关系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人们高度利用不动产的客观需要了。而地役权是当事人之间依法设立的一项独立用益物权,其成立不以需役地和供役地相邻为必要条件,在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薄上记载有关地役权的内容有利于使第三人了解到土地的真实状况,保障交易的公正与安全,它可以突破相邻权所受到的限制,对土地利用关系进行更为有效的调整,促进土地利用的发展,从而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相邻关系制度只有与地役权制度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对于不动产的充分利用。所以,地役权是对相邻关系的必要补充,具有适应现代社会经济需要的巨大发展空间,我国物权法规定地役权制度是适应时代发展需要而吸纳先进立法经验成功的一个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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