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法动态 >
云南首例部门替“无名氏”代位诉讼获胜
www.110.com 2010-08-14 17:31

  摘要:在交通事故中,有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四处流浪,平时就靠乞讨为生,遭遇车祸不幸遇难后,往往因他们的身份无法确认,而让肇事司机逍遥法外。难道“无名氏”真的是撞了白撞吗?答案是:不!

  获悉,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对云南首例民政部门替“无名氏”代位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民政部门作为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行政机关,在无法找到受害人家属的情况下,代受损害的不明身份人员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履行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方面的援助和救助职能”。据此,在对肇事司机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肇事司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麒麟区民政局5.7万余元。

  “无名氏”命丧车祸

  2009年11月3日凌晨5点左右,罗平县的张某无证驾驶一辆货车,从曲靖开到曲陆高速公路K3+200米处时,一名男子突然横穿公路,张某避让不及与男子相撞。张某驾车逃离现场。

  该男子被送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11月6日,该男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当天中午12点半,在得知被自己撞到的男子死亡后,张某几经犹豫终于走进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通过多种途径查找该男子的身份信息和家庭情况,可一直无果,只得于11月9日在当地报纸刊登认尸启事。因无人认领,交警部门将“无名氏”的善后事宜交由当地民政局处理。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身高1.60米,年龄65岁-70岁,死因是“交通事故所致的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无名氏”不负事故责任,张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然而,公安机关在侦查认定责任后却犯了难,因为从该男子的衣着和对附近村民的调查来看,“无名氏”为流浪乞讨人员,无法通知其家属,也最终没获得“无名氏”的相关信息。

  尽管如此,公安机关仍如期将案件移送到麒麟区检察院,对张某批准逮捕、审查起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