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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破产宣告制度之思考(9)
www.110.com 2010-07-12 17:51

8.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问题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很多国家都在立法和实践上改变单一僵化的原则,并试图将普及主义与属地主义有机结合起来,扬长避短,以减少各自的不利之处。一方面尽可能地将本国的破产宣告效力扩及国外,而另一方面又尽量有限地承认外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即以严格的司法削弱其效力。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虽然对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规定,但从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法律解释理论看,显然不属于普及主义。普及主义原则,是指内国法院所为之破产宣告的效力,不仅及于破产人位于法院地国国内的一切财产和利害关系人,而且及于破产人位于国外的财产和财产行为。即债务人只应有一个破产宣告,在其法院地国所作的破产宣告,应包括债务人所有财产,无论他们位于国内还是国外,其他国家应帮助破产管理人收集当地财产,制止个别债权人的自行扣押。普及主义原则源于法国学者所主张的“一人一破产”,[9]破产宣告的普及效力,对于破产债权人可以提供更多的实际利益,充分保护其财产权益;有助于防止破产人将其财产转移至国外,以及破产人在国外的财产被执行,从而损害债权人集体公平受偿的利益。

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首先是主权原则,坚持我国司法管辖权,依照我国法律和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审查与承认国外当事人的申请和国外法院的判决、裁定;其次,是国民待遇的同等原则;第三是公民、法人民事权利限制的对等原则;如果外国国家不承认我国破产宣告在其境内的效力,我们也可以对等地不承认该国破产在我国的效力。原来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属于资本输入国,采取属地主义利于吸引更多外资,但实际上现行国际投资机制大多属于银行融资,多数投资属于借贷资金而非自有资金。实行属地主义往往导致银行不愿对企业在中国的投资项目进行融资,对吸引外资并无益处。所以,应当在破产立法上充分考虑对境外债权人的保护,使我国的破产宣告程序与外国的破产程序协调与配合,有利于境外银行和企业到中国投资。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将会更广泛地纳入世界市场经济的循环,在当今国际经济以金融经济为主导的情况下,取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境外银行的支持十分重要。并且,我国在境外投资在逐渐增加,基于两方面的考虑,普及主义应当成为我国破产立法所追求的目标。

另外,还有一种折中主义理论。它的特征是根据财产的性质而决定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若受破产宣告的债务人财产为动产,则无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均属破产财产;若债务人的财产为不动产,则只以其国内的财产为限。以上理论也可以概括为不动产属地主义和动产普及主义。采取折中主义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是认为破产财产为权利客体,而其所有人为破产人。一般认为,不动产是债权人信用的基础,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关系密切,其财产价值也比较高。若是由外国人任意取得,会对内国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而动产则与内国社会公共利益关系较小,并不常为债权人信用的基础;客观上动产流动性大,采取属地主义亦难以规范,故宜采取普及主义。例如,英国1914年破产条例第44条和第168条规定,在英国宣告破产,效力及于债务人在外国之不动产(但以该外国法承认英国的破产宣告为条件),在外国的破产宣告,对债务人在英国的不动产绝对无效。[10]以上理论和立法例,可作为我国的立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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