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会保险的法律强制性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向国家缴纳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待劳动者出现年老、疾病、失业、死亡、工伤、生育等情况下,由国家给予必要的补偿和救助,形成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改革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正是社会保险所具有的这种社会保障作用决定了缴纳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既是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不能通过约定,对社会保险的缴纳作出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因此,社会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进行缴纳。
二、 北京市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种类及其缴纳标准、缴纳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的规定,我国劳动者目前享有的社会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这五种社会保险承担的缴纳比例是不同的,是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故本文讨论的缴纳比例是以北京市的标准为例的:
(一)北京市养老保险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北京市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参保基数: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城镇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按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城镇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应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部分作为缴费基数。举例说明:以北京市2008年缴费基数为例,某甲2007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2007年的城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322元,3322×60%=1993元,由于某甲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月平均工资的60%,某甲应缴纳的工资基数为19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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